「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撰文:法理學研究社
上載更新日期:2019年5月13日
在〈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一文,我們剖析過「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的背後,其實隱含有八點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定會引來一連串不妥的立法後果,成為「惡法」、「偽平權的立法」,此外,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的「傾向」或「認同」去定立歧視條例,帶來的問題會更多。我們也剖析過為何香港的情況其實並沒有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制定和立法」的需要。
基於以上述分析,我們一方面認同過往香港政府所一直認為,就香港情況而言,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仍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的最適當、可取和務實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們想就那相關教育提出四點補充意見:
一、 政府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有濫用資助去傳播不盡不實和錯誤信息的情況,例如:把「同性性行為」和「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和指出該些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反智;指稱同性性行為對身心健康無妨無害;指稱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天生;指稱同性性行為傾向是不能離開和改變;指稱同性戀過來人不存在…等等。
二、 政府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有濫用資助去傳播其支持性濫交、性服務等意識的情況,例如「女同學社」用該資助制作的《通色.通性-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便且有傳播其支持性濫交、性服務、性怪癖等的意識,參其在〈性權〉、〈色情查禁〉、〈色情無罪.查禁無理〉、〈酷兒理論〉、〈性小眾〉的內容。
三、 政府宜考慮把上述的資源又或其部份,改撥給政府可相關部門,只純粹去作推動市民對任何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人士「彼此尊重、因材施教、唯才是用」的宣傳教育。
四、 政府宜考慮把一般性的「將心比己教育、不欺凌教育」納入(或更多納入)小學和中學的教學課程內容及課外活動資助計劃。從年幼開始便多給予學童這種教育,不但可大大減少因各種原因而有的校園欺凌或朋輩欺凌(包括就樣貌、身型、殘疾、家境、階層、出生、種族、膚色、口音、名字、性別、性格、性傾向…等等方面欺凌),且可帶來教學相長和家校互勉的作用,並可長遠地影響得到整個社會的文化與將來。
撰文:法理學研究社
上載更新日期:2019年5月13日
在〈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一文,我們剖析過「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的背後,其實隱含有八點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定會引來一連串不妥的立法後果,成為「惡法」、「偽平權的立法」,此外,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的「傾向」或「認同」去定立歧視條例,帶來的問題會更多。我們也剖析過為何香港的情況其實並沒有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制定和立法」的需要。
基於以上述分析,我們一方面認同過往香港政府所一直認為,就香港情況而言,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仍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的最適當、可取和務實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們想就那相關教育提出四點補充意見:
一、 政府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有濫用資助去傳播不盡不實和錯誤信息的情況,例如:把「同性性行為」和「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和指出該些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反智;指稱同性性行為對身心健康無妨無害;指稱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天生;指稱同性性行為傾向是不能離開和改變;指稱同性戀過來人不存在…等等。
二、 政府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有濫用資助去傳播其支持性濫交、性服務等意識的情況,例如「女同學社」用該資助制作的《通色.通性-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便且有傳播其支持性濫交、性服務、性怪癖等的意識,參其在〈性權〉、〈色情查禁〉、〈色情無罪.查禁無理〉、〈酷兒理論〉、〈性小眾〉的內容。
三、 政府宜考慮把上述的資源又或其部份,改撥給政府可相關部門,只純粹去作推動市民對任何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人士「彼此尊重、因材施教、唯才是用」的宣傳教育。
四、 政府宜考慮把一般性的「將心比己教育、不欺凌教育」納入(或更多納入)小學和中學的教學課程內容及課外活動資助計劃。從年幼開始便多給予學童這種教育,不但可大大減少因各種原因而有的校園欺凌或朋輩欺凌(包括就樣貌、身型、殘疾、家境、階層、出生、種族、膚色、口音、名字、性別、性格、性傾向…等等方面欺凌),且可帶來教學相長和家校互勉的作用,並可長遠地影響得到整個社會的文化與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