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 月20日
前言
關於「性傾向歧視條例」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立法的爭議,我們認為廣大市民應有更多知情權。 [ 我們稱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也是「性傾向及跨性別歧視條例」的意思,下文另有說及「跨性別」方面。]
我們一方面看到,此立法相對於「年齡歧視條例」立法,後者有更廣泛和更大的需要性,且是不涉及相關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理應可作及先作是否立法的諮詢,對於有議員、人士及甚至平機會主席一直沒有致力爭取過此立法,卻致力爭取所稱「同志平權」的立法,令人難予信服,及可見其「醉翁之意非在酒」 [註 1]。敢問,若有人同樣以「平權」及「歧視」的用語,要求「年齡平權」、「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平權」等立法,又或甚至「樣貌平權」、「體型肥瘦平權」等立法,該些議員、人士及平機會主席又會否同樣支持這些「平權」立法要求?若不支持,道理是甚麼?
第二方面看到,「粉紅經濟」在香港的興起其實也大概可反映著同性戀者們於受教育、受僱用、受服務和經濟能力上的情況,及並非所謂弱勢社群。事實上,香港是頗功利和現實的社會,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能力傾向」總是(且現在更是)以商言商、以職言職、以學言學的主要考慮因素,「性傾向」之類的私人性生活方面卻並非兼是,當然有些情況卻會例外。另參:〈2005-2014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2010年的「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問卷調查報告。
第三方面看到,廣大市民有需事先得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會給學校、職場、家裡帶來甚麼埋身(「入校、入職場、入屋」)的影響及困擾。下文先闡述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另文才〈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形成與發展
首先,市民有需知道「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或較喜歡與同性來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就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詳參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詳參〈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然而,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則老師向學生善意地講上面這些話和闡明原因,卻會隨時可被某些學生又或甚至另一老師「投訴」,聲稱因着該老師的該些話「感到受冒犯」 [註 2],而學校為免要承擔「轉承責任」 [註 3] ,及為免要面對平機會介入的壓力,亦只能給該老師發信警告或甚至解僱,並且禁止任何老師給學生說這些話,如此,寒蟬效應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便實質形成。
也需留意,現今其實並無實質證據證明「同性性行為的傾向」乃是天生,和完全沒有後天成長境遇影響的情況及可能。此外,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該、總不宜及總不可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同性性行為」引來的問題,詳參〈「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
我們也可嘗試另以非屬於「性傾向」方面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該、總不宜及總不可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該及不宜和不可不從,然而,「傾向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及「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背後所要隱含或灌輸的意識。
其實很多人都喜歡與同性建立深厚感情,而同性之間亦確實可有女女之間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姊妹、知心密友,男男之間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兄弟、情同手足;彼此投契、無所不談、有情有義、患難相助,甚至可以是生死與共的「死黨」,卻不用涉及「同性性行為」,及因而亦不會自稱為或被稱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的健康。然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寒蟬效應下,老師卻將不能再向學生作這些善意的教導,而公共媒體亦會對於有關「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良知言論及投稿文章作自我審查與封殺。
SODO會帶來的「家校矛盾」
當學校因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而不能再可向學生作類似「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容易不利於身心健康」的善意教導,及甚至要違心地向學生稱(或向學生回答說)「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但父母卻給子女善意教導指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則「家校矛盾」便會出現,至於當中有些父或母本身且是老師、副校長或校長的話,則這方面的矛盾會更顯見,他或她們就只能在家裡才說良知的一套,在校裡則被逼要說違心的一套。
也試想,有多少父母會願意接受其子女的私人補習老師(若有的話),教導其子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同樣地,有多少父母又會願意其子女的學校,教導其子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至於SODO立法的範疇會包括「雙性戀」,則另參我們〈「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一文分析,也試想,有多少父母又會願意學校老師或補習老師教導其子女指「雙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關於有人提出SODO立法的範疇應也要包括「跨性別」,再另參我們〈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一文解說。也試想,有多少父母會願意學校老師或補習老師教導其子女指「生理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及不宜尋求輔導,讓其鞏固和發展就是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SODO立法的後續
此外,根據外國經驗,藉「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寒蟬效應性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後,同性戀社運人士跟著會爭取所稱「公民伴侶」(Civil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Civil Union)或「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的立法,與及也會增修「性傾向歧視條例」,規定教師專業守則要訂明註冊教師必須教導或沉默認同「同性性行為」(備註:這或會委婉地只說為「同性戀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違規者」將會被撤銷其教師資格,從而使「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進一步變成為強制性(而不只是寒蟬效應性)。
另有一些國家的議會且通過給予同性伴侶有權領養小孩的法例,全不理會這對於受領養小孩成長可會有的不健康影響,以及其教育部門亦須作配合,要自幼稚園起,藉童話故事開始告訴學生,王子與王子或公主與公主亦可成眷屬及有孩子,建立一個「兩父」或「兩母」或「不設父母稱謂」的家,並且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子女接受這種教育,因為此等拒絕也屬「歧視」,及須受法律的制裁。
上述同性戀社運的流程,現已在十多個國家得逐步達成,前車可鑑,我們除了有需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如何帶來「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的形成與發展,及其可成為教育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外,更須一起反對及喝止「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於其未得形成寒蟬效應的階段。
總結
總結上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良知言論自由及良知教育自由可帶來的箝制與衝擊,是家校及社會各界人士都需事先得知道瞭解和關注的其中一部分問題。近日有議員提出「同志平權議案」,要求政府就「同志平權」(也即「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作「諮詢」,然而,其所要求的「諮詢」,卻可想像得到會是一種要不給廣大市民先得知道該立法將可帶來起碼上面所提及之兩方面影響的「諮詢」,及會是一種要不詢問廣大市民是否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可取之方法的「諮詢」。若諮詢是會如此進行的話,那便只會是一種片面及為要容易得出誤導性結果的「偽諮詢」。
我們不反對諮詢,但我們所支持的諮詢卻不是那種不能給予市民就這個甚具爭議性的議題表達詳細意見之問卷調查方式的諮詢,更不是那種問卷調查問題並不足夠全面和妥當的諮詢,以及也不是已經被置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而是未放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及可讓持正反意見雙方人士都得詳細陳明意見,與及可讓各方意見書都得上載於有關網站給公眾查閱的真諮詢,這對於現時有不少主流傳媒長期扭曲抹黑及封殺反對立法人士之聲音及文章的情況來說,尤為必須,以及這才會是公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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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平機會曾於2014年9月發表《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據該研究所進行的電話調查,18%受訪者指稱曾在求職或在職時受到歧視或騷擾。他們當中,所指稱最常見的歧視類型是年齡歧視(64%),這群受訪者的年齡中位數是40至49歲。其他顯著的歧視/騷擾類別為性別 (21%),性騷擾 (17%),家庭崗位 (14%),新移民身份 (11%),懷孕 (10%),婚姻狀況 (9%),殘疾 (4%),種族 (3%),性傾向 (0.2%)。性傾向在云云歧視中排最尾,但平機會於2014年卻委託中大就性傾向及相關議題的歧視情況(而不是就年齡歧視情況)進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註 2] 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給「騷擾罪」的定義,「騷擾」可包括對性別/殘疾/種族方面有「不受歡迎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說話而感到受冒犯 」。「性傾向歧視條例」(若制訂的話)給「騷擾」的定義,亦可以預料會有類似涵蓋。
[註 3] 按現行的四條歧視條例,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就這些條例而言,不論其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作出該事情,都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除非其僱主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作為。這通常會分別被簡稱為「轉承責任」,與及對此可有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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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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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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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 月20日
前言
關於「性傾向歧視條例」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立法的爭議,我們認為廣大市民應有更多知情權。 [ 我們稱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也是「性傾向及跨性別歧視條例」的意思,下文另有說及「跨性別」方面。]
我們一方面看到,此立法相對於「年齡歧視條例」立法,後者有更廣泛和更大的需要性,且是不涉及相關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理應可作及先作是否立法的諮詢,對於有議員、人士及甚至平機會主席一直沒有致力爭取過此立法,卻致力爭取所稱「同志平權」的立法,令人難予信服,及可見其「醉翁之意非在酒」 [註 1]。敢問,若有人同樣以「平權」及「歧視」的用語,要求「年齡平權」、「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平權」等立法,又或甚至「樣貌平權」、「體型肥瘦平權」等立法,該些議員、人士及平機會主席又會否同樣支持這些「平權」立法要求?若不支持,道理是甚麼?
第二方面看到,「粉紅經濟」在香港的興起其實也大概可反映著同性戀者們於受教育、受僱用、受服務和經濟能力上的情況,及並非所謂弱勢社群。事實上,香港是頗功利和現實的社會,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能力傾向」總是(且現在更是)以商言商、以職言職、以學言學的主要考慮因素,「性傾向」之類的私人性生活方面卻並非兼是,當然有些情況卻會例外。另參:〈2005-2014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2010年的「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問卷調查報告。
第三方面看到,廣大市民有需事先得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會給學校、職場、家裡帶來甚麼埋身(「入校、入職場、入屋」)的影響及困擾。下文先闡述SODO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另文才〈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形成與發展
首先,市民有需知道「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或較喜歡與同性來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就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詳參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詳參〈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然而,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則老師向學生善意地講上面這些話和闡明原因,卻會隨時可被某些學生又或甚至另一老師「投訴」,聲稱因着該老師的該些話「感到受冒犯」 [註 2],而學校為免要承擔「轉承責任」 [註 3] ,及為免要面對平機會介入的壓力,亦只能給該老師發信警告或甚至解僱,並且禁止任何老師給學生說這些話,如此,寒蟬效應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便實質形成。
也需留意,現今其實並無實質證據證明「同性性行為的傾向」乃是天生,和完全沒有後天成長境遇影響的情況及可能。此外,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該、總不宜及總不可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同性性行為」引來的問題,詳參〈「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
我們也可嘗試另以非屬於「性傾向」方面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該、總不宜及總不可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該及不宜和不可不從,然而,「傾向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及「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背後所要隱含或灌輸的意識。
其實很多人都喜歡與同性建立深厚感情,而同性之間亦確實可有女女之間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姊妹、知心密友,男男之間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兄弟、情同手足;彼此投契、無所不談、有情有義、患難相助,甚至可以是生死與共的「死黨」,卻不用涉及「同性性行為」,及因而亦不會自稱為或被稱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的健康。然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寒蟬效應下,老師卻將不能再向學生作這些善意的教導,而公共媒體亦會對於有關「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良知言論及投稿文章作自我審查與封殺。
SODO會帶來的「家校矛盾」
當學校因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而不能再可向學生作類似「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容易不利於身心健康」的善意教導,及甚至要違心地向學生稱(或向學生回答說)「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但父母卻給子女善意教導指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則「家校矛盾」便會出現,至於當中有些父或母本身且是老師、副校長或校長的話,則這方面的矛盾會更顯見,他或她們就只能在家裡才說良知的一套,在校裡則被逼要說違心的一套。
也試想,有多少父母會願意接受其子女的私人補習老師(若有的話),教導其子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同樣地,有多少父母又會願意其子女的學校,教導其子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至於SODO立法的範疇會包括「雙性戀」,則另參我們〈「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一文分析,也試想,有多少父母又會願意學校老師或補習老師教導其子女指「雙性性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關於有人提出SODO立法的範疇應也要包括「跨性別」,再另參我們〈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一文解說。也試想,有多少父母會願意學校老師或補習老師教導其子女指「生理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及不宜尋求輔導,讓其鞏固和發展就是呢?SODO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亦可從而想及。
SODO立法的後續
此外,根據外國經驗,藉「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寒蟬效應性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後,同性戀社運人士跟著會爭取所稱「公民伴侶」(Civil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Civil Union)或「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的立法,與及也會增修「性傾向歧視條例」,規定教師專業守則要訂明註冊教師必須教導或沉默認同「同性性行為」(備註:這或會委婉地只說為「同性戀行為」)是不會引來任何問題的行為,「違規者」將會被撤銷其教師資格,從而使「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進一步變成為強制性(而不只是寒蟬效應性)。
另有一些國家的議會且通過給予同性伴侶有權領養小孩的法例,全不理會這對於受領養小孩成長可會有的不健康影響,以及其教育部門亦須作配合,要自幼稚園起,藉童話故事開始告訴學生,王子與王子或公主與公主亦可成眷屬及有孩子,建立一個「兩父」或「兩母」或「不設父母稱謂」的家,並且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子女接受這種教育,因為此等拒絕也屬「歧視」,及須受法律的制裁。
上述同性戀社運的流程,現已在十多個國家得逐步達成,前車可鑑,我們除了有需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如何帶來「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的形成與發展,及其可成為教育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外,更須一起反對及喝止「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於其未得形成寒蟬效應的階段。
總結
總結上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良知言論自由及良知教育自由可帶來的箝制與衝擊,是家校及社會各界人士都需事先得知道瞭解和關注的其中一部分問題。近日有議員提出「同志平權議案」,要求政府就「同志平權」(也即「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作「諮詢」,然而,其所要求的「諮詢」,卻可想像得到會是一種要不給廣大市民先得知道該立法將可帶來起碼上面所提及之兩方面影響的「諮詢」,及會是一種要不詢問廣大市民是否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可取之方法的「諮詢」。若諮詢是會如此進行的話,那便只會是一種片面及為要容易得出誤導性結果的「偽諮詢」。
我們不反對諮詢,但我們所支持的諮詢卻不是那種不能給予市民就這個甚具爭議性的議題表達詳細意見之問卷調查方式的諮詢,更不是那種問卷調查問題並不足夠全面和妥當的諮詢,以及也不是已經被置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而是未放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及可讓持正反意見雙方人士都得詳細陳明意見,與及可讓各方意見書都得上載於有關網站給公眾查閱的真諮詢,這對於現時有不少主流傳媒長期扭曲抹黑及封殺反對立法人士之聲音及文章的情況來說,尤為必須,以及這才會是公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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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平機會曾於2014年9月發表《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據該研究所進行的電話調查,18%受訪者指稱曾在求職或在職時受到歧視或騷擾。他們當中,所指稱最常見的歧視類型是年齡歧視(64%),這群受訪者的年齡中位數是40至49歲。其他顯著的歧視/騷擾類別為性別 (21%),性騷擾 (17%),家庭崗位 (14%),新移民身份 (11%),懷孕 (10%),婚姻狀況 (9%),殘疾 (4%),種族 (3%),性傾向 (0.2%)。性傾向在云云歧視中排最尾,但平機會於2014年卻委託中大就性傾向及相關議題的歧視情況(而不是就年齡歧視情況)進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註 2] 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給「騷擾罪」的定義,「騷擾」可包括對性別/殘疾/種族方面有「不受歡迎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說話而感到受冒犯 」。「性傾向歧視條例」(若制訂的話)給「騷擾」的定義,亦可以預料會有類似涵蓋。
[註 3] 按現行的四條歧視條例,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就這些條例而言,不論其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作出該事情,都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除非其僱主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作為。這通常會分別被簡稱為「轉承責任」,與及對此可有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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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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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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