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文章提供: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2 月17日
2015年香港同志遊行的主題是「喚醒平等,擁抱不一樣」。若同運人士支持這主題,那麼,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後同」的真實存在
「後同」是「後同性戀者」或「同性戀過來人」的簡稱。「後同」可分兩類,一類是 間中仍有同性性吸引的感覺,而另一類是已很少又或甚少有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但兩者都是不再願過有「同性性關係」的生活,而只願與同性建立不涉及有「同性性關係」的友情或深交,始終,「同性性行為」不是有利身心的行為。
「後同」的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請同運人士不要恐懼和不斷肆意抹黑他/她們。前美國心理學會會長 Dr Nicholas Cummings 於2013年曾宣誓作證,同性性行為傾向其實是可改變的,不許給予主動尋求這傾向之改變的人士,可合適地得到此種輔導,其實是不應該及不道德的 ── 詳見於其證詞第19-30段(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_detail.php?type=database&cate=6&id=35
)。
揭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一)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不能退減和改變
關於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不能退減和改變,我們需警覺美國心理學會(APA)的含混語言偽術。該會在“Just the Fac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Youth – A Primer for Principals, Educators, and School Personnel”小冊子的頁4和頁7指,給予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年青人改變輔導,「似乎可能」(seems likely)會帶給他們有煩擾、傷害、恐懼、憂鬱、焦慮、自殘行為的「潛在風險」(potential risk)。
留意這話的語言含混有二。首先,這話是以「似乎可能」來說,及沒提供有效統計數據佐證,證據何在,全不交代。第二,任何對同性性行為傾向有所掙扎及感困擾而主動尋求改變輔導的人,根本都可隨時終止接受輔導,那又怎會有上述APA所稱說的傷害呢?若是真有上述所稱說的傷害,那又為何一直沒有相關的索償官司又或成功的索償呢?若APA跟着辯稱,上述所說並非指向主動尋求改變輔導的人而言,那麼,為何不清楚說明,卻故意隱瞞,以混淆視聽呢?
其實,在某些合宜的改變輔導下,「後同」的出現,是一直存在的,而APA一方面稱沒有可作支持「後同」存在的有效統計數據云云,但卻迴避不說「後同」是否絕不存在,另一方面則以「似乎可能」與「潛在風險」之詞,不提供可作支持的數據,抹黑任何幫助有同性性行為傾向之受困擾者的改變輔導(參前段所述的含混語言偽術),其有的雙重標準與虛偽,可見一斑。
同運人士常愛套用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以含混語言偽術來說的話,且把任何給予有同性性行為傾向困擾而主動尋求改變者的輔導幫助,扭曲說成「拗直治療」,以嚇阻具這方面困擾者尋求可改變的輔導,可說居心叵測,盼知識份子們明察!另外,若套用他們的語言模式,則他們可能反要被稱為患上「恐後同症」。
(二) 「同性性傾向」的定義應是甚麼
此外,在「同性戀」這個課題上,APA用的含混語言偽術更可見有藏在對「性傾向」之基本定義裏面。該會於前面所提及的那本小冊子的頁3,就「性傾向」的意思定義為「持續對男性、女性或雙性覺得有情感上、浪漫上或性方面的吸引」(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that one feels toward men, toward women, or toward both)。這定義有的含混語言偽術,細心留意,能見於近其英文語句前方的那個「or」字,因為究竟這個字應是寫「or」,還是寫「and」,一字之差,其實是可謬以千里。
以「同性性傾向」為例,若按APA上述的定義來說,便會是指「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浪漫上或性方面的吸引」,而這也會是說,「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吸引」的人,就已經可算是有「同性性傾向」的人。然而,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需要和吸引,且想一直可有同性的莫逆之交、知己、非於血親關係上的好姊妹或好兄弟,不是很多人都有的嗎?對於始終未有異性伴侶,但一直有同性之深交或知己的人,若按APA給「性傾向」的定義,則豈不都要算是有「同性性傾向」又或「雙性性傾向」?此外,與異性結了婚的人,不是仍可以且有其同性之深交或知己嗎?若與異性結了婚的人,無論在其婚前或婚後,都持續地且有同性之深交或知己,那麼,按照APA對「性傾向」的定義(尤其根據近在那英文定義前方用的是「or」字,而不是「and」字),則是否也應要被稱為(又或自稱為)是有「雙性性傾向」呢?
究竟藏一字之謬所寫成的「性傾向」定義,又能實質上帶來甚麼不妥的影響?不妥的主要影響有二。其一,有些其實不可算是同性戀者的年輕人,卻因着這個不妥的定義,而以為自己可能是「同志」,加上有同性戀者組織會樂於認定她/他們為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及稱她/他們該以此為「傲」(gay pride),並鼓勵她/他們尋求「肯定同性性傾向的輔導」(gay affirmative therapy),那就會進一步引導與加強着她/他們對「同志身份」的認同,和朝向這方向的發展,及不知道其實「同性性行為」非有利身心。其二,「後同」的真實存在(參本文前面所述),亦因而可會被不妥地否定。
常言道「誤導技倆可在細節間」、「含混技巧可在一字裏」,APA在「同性戀」這個課題上有著的含混性、誤導性說法,從上面是可見一斑的,我們既有需明察慎辨,亦有需向知識分子們、教育界人士們和社會揭示。
「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其實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就被稱為又或自稱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這裏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以及這種行為是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有二,詳見【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一文。
結語
由於「同性性行為」並非有利身心的行為,且非不宜不作、不能不作的行為,因此,若同運人士言行一致的話,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不要抹黑他們,也不要抹黑那些關愛與幫助他們的人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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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文章提供: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2 月17日
2015年香港同志遊行的主題是「喚醒平等,擁抱不一樣」。若同運人士支持這主題,那麼,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後同」的真實存在
「後同」是「後同性戀者」或「同性戀過來人」的簡稱。「後同」可分兩類,一類是 間中仍有同性性吸引的感覺,而另一類是已很少又或甚少有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但兩者都是不再願過有「同性性關係」的生活,而只願與同性建立不涉及有「同性性關係」的友情或深交,始終,「同性性行為」不是有利身心的行為。
「後同」的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請同運人士不要恐懼和不斷肆意抹黑他/她們。前美國心理學會會長 Dr Nicholas Cummings 於2013年曾宣誓作證,同性性行為傾向其實是可改變的,不許給予主動尋求這傾向之改變的人士,可合適地得到此種輔導,其實是不應該及不道德的 ── 詳見於其證詞第19-30段(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_detail.php?type=database&cate=6&id=35
)。
揭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一)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不能退減和改變
關於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不能退減和改變,我們需警覺美國心理學會(APA)的含混語言偽術。該會在“Just the Fac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Youth – A Primer for Principals, Educators, and School Personnel”小冊子的頁4和頁7指,給予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年青人改變輔導,「似乎可能」(seems likely)會帶給他們有煩擾、傷害、恐懼、憂鬱、焦慮、自殘行為的「潛在風險」(potential risk)。
留意這話的語言含混有二。首先,這話是以「似乎可能」來說,及沒提供有效統計數據佐證,證據何在,全不交代。第二,任何對同性性行為傾向有所掙扎及感困擾而主動尋求改變輔導的人,根本都可隨時終止接受輔導,那又怎會有上述APA所稱說的傷害呢?若是真有上述所稱說的傷害,那又為何一直沒有相關的索償官司又或成功的索償呢?若APA跟着辯稱,上述所說並非指向主動尋求改變輔導的人而言,那麼,為何不清楚說明,卻故意隱瞞,以混淆視聽呢?
其實,在某些合宜的改變輔導下,「後同」的出現,是一直存在的,而APA一方面稱沒有可作支持「後同」存在的有效統計數據云云,但卻迴避不說「後同」是否絕不存在,另一方面則以「似乎可能」與「潛在風險」之詞,不提供可作支持的數據,抹黑任何幫助有同性性行為傾向之受困擾者的改變輔導(參前段所述的含混語言偽術),其有的雙重標準與虛偽,可見一斑。
同運人士常愛套用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以含混語言偽術來說的話,且把任何給予有同性性行為傾向困擾而主動尋求改變者的輔導幫助,扭曲說成「拗直治療」,以嚇阻具這方面困擾者尋求可改變的輔導,可說居心叵測,盼知識份子們明察!另外,若套用他們的語言模式,則他們可能反要被稱為患上「恐後同症」。
(二) 「同性性傾向」的定義應是甚麼
此外,在「同性戀」這個課題上,APA用的含混語言偽術更可見有藏在對「性傾向」之基本定義裏面。該會於前面所提及的那本小冊子的頁3,就「性傾向」的意思定義為「持續對男性、女性或雙性覺得有情感上、浪漫上或性方面的吸引」(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that one feels toward men, toward women, or toward both)。這定義有的含混語言偽術,細心留意,能見於近其英文語句前方的那個「or」字,因為究竟這個字應是寫「or」,還是寫「and」,一字之差,其實是可謬以千里。
以「同性性傾向」為例,若按APA上述的定義來說,便會是指「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浪漫上或性方面的吸引」,而這也會是說,「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吸引」的人,就已經可算是有「同性性傾向」的人。然而,持續對同性覺得有「情感上」需要和吸引,且想一直可有同性的莫逆之交、知己、非於血親關係上的好姊妹或好兄弟,不是很多人都有的嗎?對於始終未有異性伴侶,但一直有同性之深交或知己的人,若按APA給「性傾向」的定義,則豈不都要算是有「同性性傾向」又或「雙性性傾向」?此外,與異性結了婚的人,不是仍可以且有其同性之深交或知己嗎?若與異性結了婚的人,無論在其婚前或婚後,都持續地且有同性之深交或知己,那麼,按照APA對「性傾向」的定義(尤其根據近在那英文定義前方用的是「or」字,而不是「and」字),則是否也應要被稱為(又或自稱為)是有「雙性性傾向」呢?
究竟藏一字之謬所寫成的「性傾向」定義,又能實質上帶來甚麼不妥的影響?不妥的主要影響有二。其一,有些其實不可算是同性戀者的年輕人,卻因着這個不妥的定義,而以為自己可能是「同志」,加上有同性戀者組織會樂於認定她/他們為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及稱她/他們該以此為「傲」(gay pride),並鼓勵她/他們尋求「肯定同性性傾向的輔導」(gay affirmative therapy),那就會進一步引導與加強着她/他們對「同志身份」的認同,和朝向這方向的發展,及不知道其實「同性性行為」非有利身心。其二,「後同」的真實存在(參本文前面所述),亦因而可會被不妥地否定。
常言道「誤導技倆可在細節間」、「含混技巧可在一字裏」,APA在「同性戀」這個課題上有著的含混性、誤導性說法,從上面是可見一斑的,我們既有需明察慎辨,亦有需向知識分子們、教育界人士們和社會揭示。
「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其實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就被稱為又或自稱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這裏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以及這種行為是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有二,詳見【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一文。
結語
由於「同性性行為」並非有利身心的行為,且非不宜不作、不能不作的行為,因此,若同運人士言行一致的話,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不要抹黑他們,也不要抹黑那些關愛與幫助他們的人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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