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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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會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平權」其實只是一種為要誤導人而作出的口號,「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和深長社會問題的立法。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平權的立法?
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的事,是指鹿為馬嗎?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才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但「同性結合」卻完全沒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指鹿為馬嗎?答案也明顯「是」。自然地,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可帶來的便會是偽平等權利,也即偽平權。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命題的立法?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而設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可有下一代的潛在繁衍性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的私事,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任何兩人的不再相愛或相親愛,及要分開,又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另外,為何「任何兩人」相愛或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的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等呢?可見,「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相愛或相親愛」根本都不是要設立「婚姻制度」的背後原因,而所謂應要加設「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一個偷換概念而來的偽命題。(備註:其實,我們自少亦有受教導,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都應該是要「相親相愛的」、「相親愛的」、「彼此相愛的」,不是嗎? 可見,「婚姻制度是為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之說,根本是偽命題之說、滿有「語言偽術」之說。)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公義的立法?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此外,若指給予「同性婚姻立法」乃是基於「公義」,那麼,歐洲人權法庭之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平等權利、基本權利」,難道是因其「不公義」?
為何加設「同性婚姻立法」是會帶來不公義和深長社會問題的立法?
第四,「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要被迫接受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之來自於「圖畫冊」及「兒童讀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間接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以免會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是會直接或間接使到社會(包括任何年齡的學子)無法全面認識、思考、分辨或談論有關同性性行為之問題的話,都是屬於一種具有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兒童權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第2與3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與4款、《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的立法。─── 誠實地,如此立法所帶來的將會是長遠社會文明,抑或將會是深長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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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有識之士明察!〉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會應該加設立「民事結合」制度〉,(此文且有說及關於病況知情、醫療代理、壽險受益、遺產承繼、一同安葬方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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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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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會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平權」其實只是一種為要誤導人而作出的口號,「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和深長社會問題的立法。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平權的立法?
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的事,是指鹿為馬嗎?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才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但「同性結合」卻完全沒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指鹿為馬嗎?答案也明顯「是」。自然地,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可帶來的便會是偽平等權利,也即偽平權。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命題的立法?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而設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可有下一代的潛在繁衍性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的私事,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任何兩人的不再相愛或相親愛,及要分開,又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另外,為何「任何兩人」相愛或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的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等呢?可見,「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相愛或相親愛」根本都不是要設立「婚姻制度」的背後原因,而所謂應要加設「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一個偷換概念而來的偽命題。(備註:其實,我們自少亦有受教導,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都應該是要「相親相愛的」、「相親愛的」、「彼此相愛的」,不是嗎? 可見,「婚姻制度是為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愛」之說,根本是偽命題之說、滿有「語言偽術」之說。)
為何「同性婚姻立法」乃偽公義的立法?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此外,若指給予「同性婚姻立法」乃是基於「公義」,那麼,歐洲人權法庭之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平等權利、基本權利」,難道是因其「不公義」?
為何加設「同性婚姻立法」是會帶來不公義和深長社會問題的立法?
第四,「同性婚姻立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要被迫接受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之來自於「圖畫冊」及「兒童讀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間接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以免會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是會直接或間接使到社會(包括任何年齡的學子)無法全面認識、思考、分辨或談論有關同性性行為之問題的話,都是屬於一種具有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兒童權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第2與3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與4款、《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的立法。─── 誠實地,如此立法所帶來的將會是長遠社會文明,抑或將會是深長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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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有識之士明察!〉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會應該加設立「民事結合」制度〉,(此文且有說及關於病況知情、醫療代理、壽險受益、遺產承繼、一同安葬方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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