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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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曾登載於:2016-11-28 《評台》, 網址 -  http://wp.me/p8iPwg-4kq
 
 
2016年11月26日香港同志遊行的主題是「平權開綠燈」。留意每年的所謂「同志遊行」,其實意思是指「同志運動遊行」,因為參與者和致辭者本身不都是「同志」,至於所謂「平權」,我們則更需分真偽,不被其聲稱所誤導。
 
小眾不等於弱勢
 
首先,小眾不等於是弱勢,「性小眾」更不等於是弱勢。我們不妨留意香港的「粉紅經濟」,而就男同志來說,且可參例如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於2010年發表的「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研究報告(按:可在網上找到),此報告更以「香港隱型大豪客 - 男同志社群具高消費潛力 逾七成受訪者表示在香港生活感到滿意及愉快」作為標題。若「性小眾」於受教育或就業方面真是普遍有受歧視的話,何以此小眾社群竟可有這般經濟力呢?
 
其實,在不少情況下,被噤聲的民眾才是弱勢。至於就同運各議題,持重要資料及理性分析,卻常被某些主流媒體所封殺或扭曲其言論的反同運人士或團體,更是弱勢!同運聲稱的平權,實質是個具雙重標準、語言偽術及事實隱瞞的陷阱,盼有識之士明察。
 
明察偽平權
 
同運的「平權爭取者」總不會事先告訴民眾,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則很多現在容許的事情都會變成「犯法」,可被「同志」指控為「性傾向歧視」。篇幅所限,本文僅以教育、言論和商業方面舉部分例子,從而指出偽平權的所在。
 
教育方面,立法之後,學校老師將不會再被容許向學生如實指出,現時科學根本無法證實同性性傾向是天生和不受後天因素影響;學校也不會再被容許給學生指出,純粹同性之間的感情,不涉及有同性性行為的欲望,並不屬於同性戀;學校老師亦不會再被容許給學生善意指出,同性性行為並非有益身心健康;學校老師且不會再被容許給學生指出有「後同性戀者」的存在。此外,若且有同性婚姻立法的話,則小孩自幼稚園起便要給書本灌輸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等觀念,至於家長則不可拒絕或反對其孩子接受這種灌輸,否則也可受到「性傾向歧視」的投訴或起訴。敢問,當教育受到如此壓迫與扭曲,其實是真平權還是偽平權?是好事還是壊事?
 
言論方面,主流媒體亦不能再登載或報道有關於同性性行為的負面資訊和分析,及有關外國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等,免致被控「性傾向歧視」。這也可見,同運所謂的平權,其實是要達至「滅音效果」的偽平權。
 
商業方面,亦已有不少外國例子可供參考,例如印刷商、攝影舖、蛋糕店或廣告公司等都不可因為老闆本身不認同同性性行為,而不承接為同性戀者又或其團體印刷、拍攝、製造、製作含宣傳或宣揚或支持同性戀意識之東西的訂單,否則也可受到「性傾向歧視」的投訴或起訴。敢問,若這是真平權,而非偽平權,那麼為何法律容許上述商戶的老闆,可拒絕承接有違其個人政治、環保或保育等信念的訂單,而偏偏在同運的議題上,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之「人人該享有思想與良心等的自由」卻竟可被凌駕呢?
 
有關同運的其他語言偽術、事實隱瞞與謊話,可另參我們在【同運謊言,明察慎辨】的各文章分析。面對偽平權,豈該開綠燈?盼大家一起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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