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文章提供: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曾登載於:2018-1-16 《眾新聞》, 網址 - http://bit.ly/2BrATgc
關於《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諮詢文件》)諮詢議題1問:「應否為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我們認為不應該,及認為雖然在這世代有些國家設立了某種模式的所稱「性別承認制度」,但這不代表設立那所稱為的「性別承認制度」是一件對的事、是人類社會應設立的制度。
甚為不當的前設
首先,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其背後乃是有著甚為不當的前設,在認定「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見《諮詢文件》第1.1—1.14段),然而,這個認定明顯是人為與扭曲的認定,而並非事實與應當如此之道理的認定。若指這個認定乃是應當道理的話,敢問,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男性」?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女性」?若不能把這兩點清楚定義或說明出來,那又怎能確立「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性別」的釐訂應包含「心理作用」因素嗎?
甚為不當的強制
「心理性別」的意思是「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這一方面是一種心理病,另一方面其實是涉及性別性格、心理、喜好、生活角色等的刻板定型。所以,除非我們認為「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並無不妥,否則,我們根本不應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強制社會任何人都須承認某些人之「非原生性別」為「事實性別」。
甚為不當的後果
無論「性別承認制度」是以《諮詢文件》說的自我聲明模式、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規定須接受手術的模式來設立,都會帶來很多甚為不當的後果,包括例如:
(一) 在使用具性別私隱性之公共處所方面(例如使用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前兩種模式尤其會帶給女性不安、隱憂、恐懼及甚至潛在威脅,而且制度施行日子愈久,風險會愈大,因為這將漸會引來更多人想嘗試易服入處所偷窺。
(二) 在監獄、拘留所、病房、院舍、宿舍、婦女庇護中心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給安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
(三) 在男校、女校、男女校、男童軍、女童軍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聚合和活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且帶來的影響會更加被年輕化、廣泛化、深遠化。
(四) 在要有男女子組區分的運動比賽方面,不公平競賽的情況定會有出現。
(五) 在法律強制社會所有人都必須稱「女跨男」為「男」的同時,這些「男士」卻可能後來仍需要「婦科病」方面的醫療。(這種情況之將可會出現,正是自相矛盾、雙重標準、自欺欺人的映照和諷刺。)
(六) 在教育方面,扭曲的性別教育(例如:心理性別、性別可後天自決、性別光譜等教育)定會被強制要在學校直接或間接推行,以配合「性別承認制度」的設立和實施,變相地被迫要把並非真實的事指為乃「真實的事」,把主觀的「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教導為可屬於「事實性別」。學校不可不遵照,家長不能夠阻止,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學校亦將會不被容許提及對原生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和無益的事,以及不被容許說及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可參例如〈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的資料),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及甚至(若是有「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話)可被人提出法律控告。
(七) 在法制方面,把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建制為乃是「真實的性別改變」,是一種「制度性虛假陳述」的建制,是一種法制上的變質,不但有損法律尊嚴,且有損各人應有的誠實自由(不被強制要稱男為女或稱女為男的自由),因為就算有人接受過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這其實仍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當事人的性染色體並沒有變,且當事人仍有需繼續注射另一性別的賀爾蒙,以使其所希望擁有之另一性別的身體可維持得較好,此外,其所設置之男或女的倣真生殖器官,根本不是會有生殖功能的器官。
回應「小眾權益論」
有論者指:「小眾的權益,從來不應得到大眾的同意才存在,民主制度下大眾應尊重小眾,保障其基本權益,因此,社會應當設立性別承認制度。」對此,我們要問:
(一) 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屬的另一性別,又或於其後來作了所謂變性手術後的性別」,乃是其「事實性別」,這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或甚至稱為基本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參上文所述)?
(二) 對於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不屬於任何性別的,又或認為自己是性別流動的」,那又如何?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這部分小眾的性別為「第三性」(Gender X)或「不指定」,又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按:他們何嘗不是「小眾」?)
總結與諮詢
任何有不當前設,並會帶來甚為不妥的強制與及後果的制度,根本就是不應去設立的制度;「性別承認制度」就是這樣的制度。
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並非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象徵,反而是社會迷失和倒退的徵兆,定必禍延後世。雖有個別國家或地區推出如此不顧後果及缺乏遠見的政策和制度,卻不等於香港或世界各國也要盲目跟風。
政府應諮詢的是,若有人做了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及申請更改其在香港身分證上之註明性別,應如何處理?我們贊同法理學研究社的提出,認為政府不應把當事人所要求更改為的「新性別」承認為「事實性別」,且強制社會所有人都要如此承認,反而應在其更改為的「新性別」旁邊加上一個記號(例如*號),以表示這是當事人做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所申請更改和寫為的「新性別」,及以資識別這不是指「事實性別」的意思。至於此類人士應使用哪個性別的私隱性公共處所(例如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政府則可進一步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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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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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可有的問題和不妥
文章提供: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曾登載於:2018-1-16 《眾新聞》, 網址 - http://bit.ly/2BrATgc
關於《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諮詢文件》)諮詢議題1問:「應否為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我們認為不應該,及認為雖然在這世代有些國家設立了某種模式的所稱「性別承認制度」,但這不代表設立那所稱為的「性別承認制度」是一件對的事、是人類社會應設立的制度。
甚為不當的前設
首先,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其背後乃是有著甚為不當的前設,在認定「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見《諮詢文件》第1.1—1.14段),然而,這個認定明顯是人為與扭曲的認定,而並非事實與應當如此之道理的認定。若指這個認定乃是應當道理的話,敢問,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男性」?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女性」?若不能把這兩點清楚定義或說明出來,那又怎能確立「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性別」的釐訂應包含「心理作用」因素嗎?
甚為不當的強制
「心理性別」的意思是「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這一方面是一種心理病,另一方面其實是涉及性別性格、心理、喜好、生活角色等的刻板定型。所以,除非我們認為「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並無不妥,否則,我們根本不應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強制社會任何人都須承認某些人之「非原生性別」為「事實性別」。
甚為不當的後果
無論「性別承認制度」是以《諮詢文件》說的自我聲明模式、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規定須接受手術的模式來設立,都會帶來很多甚為不當的後果,包括例如:
(一) 在使用具性別私隱性之公共處所方面(例如使用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前兩種模式尤其會帶給女性不安、隱憂、恐懼及甚至潛在威脅,而且制度施行日子愈久,風險會愈大,因為這將漸會引來更多人想嘗試易服入處所偷窺。
(二) 在監獄、拘留所、病房、院舍、宿舍、婦女庇護中心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給安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
(三) 在男校、女校、男女校、男童軍、女童軍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聚合和活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且帶來的影響會更加被年輕化、廣泛化、深遠化。
(四) 在要有男女子組區分的運動比賽方面,不公平競賽的情況定會有出現。
(五) 在法律強制社會所有人都必須稱「女跨男」為「男」的同時,這些「男士」卻可能後來仍需要「婦科病」方面的醫療。(這種情況之將可會出現,正是自相矛盾、雙重標準、自欺欺人的映照和諷刺。)
(六) 在教育方面,扭曲的性別教育(例如:心理性別、性別可後天自決、性別光譜等教育)定會被強制要在學校直接或間接推行,以配合「性別承認制度」的設立和實施,變相地被迫要把並非真實的事指為乃「真實的事」,把主觀的「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教導為可屬於「事實性別」。學校不可不遵照,家長不能夠阻止,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學校亦將會不被容許提及對原生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和無益的事,以及不被容許說及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可參例如〈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的資料),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及甚至(若是有「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話)可被人提出法律控告。
(七) 在法制方面,把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建制為乃是「真實的性別改變」,是一種「制度性虛假陳述」的建制,是一種法制上的變質,不但有損法律尊嚴,且有損各人應有的誠實自由(不被強制要稱男為女或稱女為男的自由),因為就算有人接受過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這其實仍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當事人的性染色體並沒有變,且當事人仍有需繼續注射另一性別的賀爾蒙,以使其所希望擁有之另一性別的身體可維持得較好,此外,其所設置之男或女的倣真生殖器官,根本不是會有生殖功能的器官。
回應「小眾權益論」
有論者指:「小眾的權益,從來不應得到大眾的同意才存在,民主制度下大眾應尊重小眾,保障其基本權益,因此,社會應當設立性別承認制度。」對此,我們要問:
(一) 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屬的另一性別,又或於其後來作了所謂變性手術後的性別」,乃是其「事實性別」,這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或甚至稱為基本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參上文所述)?
(二) 對於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不屬於任何性別的,又或認為自己是性別流動的」,那又如何?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這部分小眾的性別為「第三性」(Gender X)或「不指定」,又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按:他們何嘗不是「小眾」?)
總結與諮詢
任何有不當前設,並會帶來甚為不妥的強制與及後果的制度,根本就是不應去設立的制度;「性別承認制度」就是這樣的制度。
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並非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象徵,反而是社會迷失和倒退的徵兆,定必禍延後世。雖有個別國家或地區推出如此不顧後果及缺乏遠見的政策和制度,卻不等於香港或世界各國也要盲目跟風。
政府應諮詢的是,若有人做了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及申請更改其在香港身分證上之註明性別,應如何處理?我們贊同法理學研究社的提出,認為政府不應把當事人所要求更改為的「新性別」承認為「事實性別」,且強制社會所有人都要如此承認,反而應在其更改為的「新性別」旁邊加上一個記號(例如*號),以表示這是當事人做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所申請更改和寫為的「新性別」,及以資識別這不是指「事實性別」的意思。至於此類人士應使用哪個性別的私隱性公共處所(例如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政府則可進一步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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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可有的問題和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