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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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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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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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文章提供: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曾登載於:2018-1-16 《眾新聞》, 網址 - http://bit.ly/2BrATgc


關於《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諮詢文件》)諮詢議題1問:「應否為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我們認為不應該,及認為雖然在這世代有些國家設立了某種模式的所稱「性別承認制度」,但這不代表設立那所稱為的「性別承認制度」是一件對的事、是人類社會應設立的制度。
 
甚為不當的前設
 
首先,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其背後乃是有著甚為不當的前設,在認定「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見《諮詢文件》第1.1—1.14段),然而,這個認定明顯是人為與扭曲的認定,而並非事實與應當如此之道理的認定。若指這個認定乃是應當道理的話,敢問,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男性」?甚麼乃是「心理性別上的女性」?若不能把這兩點清楚定義或說明出來,那又怎能確立「性別」應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性別」的釐訂應包含「心理作用」因素嗎?
 
 
甚為不當的強制
 
「心理性別」的意思是「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這一方面是一種心理病,另一方面其實是涉及性別性格、心理、喜好、生活角色等的刻板定型。所以,除非我們認為「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並無不妥,否則,我們根本不應設立所謂「性別承認制度」,強制社會任何人都須承認某些人之「非原生性別」為「事實性別」。
 
 
甚為不當的後果
 
無論「性別承認制度」是以《諮詢文件》說的自我聲明模式、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規定須接受手術的模式來設立,都會帶來很多甚為不當的後果,包括例如:
 
(一)    在使用具性別私隱性之公共處所方面(例如使用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前兩種模式尤其會帶給女性不安、隱憂、恐懼及甚至潛在威脅,而且制度施行日子愈久,風險會愈大,因為這將漸會引來更多人想嘗試易服入處所偷窺。
 
(二)    在監獄、拘留所、病房、院舍、宿舍、婦女庇護中心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給安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 

(三)    在男校、女校、男女校、男童軍、女童軍等有需分開兩個不同性別來聚合和活動方面,前兩種模式尤其會產生出困擾和問題,且帶來的影響會更加被年輕化、廣泛化、深遠化。 

(四)    在要有男女子組區分的運動比賽方面,不公平競賽的情況定會有出現。 

(五)    在法律強制社會所有人都必須稱「女跨男」為「男」的同時,這些「男士」卻可能後來仍需要「婦科病」方面的醫療。(這種情況之將可會出現,正是自相矛盾、雙重標準、自欺欺人的映照和諷刺。) 

(六)    在教育方面,扭曲的性別教育(例如:心理性別、性別可後天自決、性別光譜等教育)定會被強制要在學校直接或間接推行,以配合「性別承認制度」的設立和實施,變相地被迫要把並非真實的事指為乃「真實的事」,把主觀的「心理上認為自己應是屬於另一性別」教導為可屬於「事實性別」。學校不可不遵照,家長不能夠阻止,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學校亦將會不被容許提及對原生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和無益的事,以及不被容許說及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可參例如〈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的資料),否則都會被指為「性別認同歧視」,及甚至(若是有「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話)可被人提出法律控告。 

(七)    在法制方面,把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建制為乃是「真實的性別改變」,是一種「制度性虛假陳述」的建制,是一種法制上的變質,不但有損法律尊嚴,且有損各人應有的誠實自由(不被強制要稱男為女或稱女為男的自由),因為就算有人接受過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這其實仍不是真實的性別改變,當事人的性染色體並沒有變,且當事人仍有需繼續注射另一性別的賀爾蒙,以使其所希望擁有之另一性別的身體可維持得較好,此外,其所設置之男或女的倣真生殖器官,根本不是會有生殖功能的器官。

 
回應「小眾權益論」
 
有論者指:「小眾的權益,從來不應得到大眾的同意才存在,民主制度下大眾應尊重小眾,保障其基本權益,因此,社會應當設立性別承認制度。」對此,我們要問:
 
(一)    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屬的另一性別,又或於其後來作了所謂變性手術後的性別」,乃是其「事實性別」,這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或甚至稱為基本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參上文所述)?
 
(二)    對於某些小眾「於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不屬於任何性別的,又或認為自己是性別流動的」,那又如何?強制社會所有人必須承認這部分小眾的性別為「第三性」(Gender X)或「不指定」,又豈應是該些小眾的權益,且應凌駕於大眾的基本權益?(按:他們何嘗不是「小眾」?)  
 

總結與諮詢
 
任何有不當前設,並會帶來甚為不妥的強制與及後果的制度,根本就是不應去設立的制度;「性別承認制度」就是這樣的制度。
 
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並非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象徵,反而是社會迷失和倒退的徵兆,定必禍延後世。雖有個別國家或地區推出如此不顧後果及缺乏遠見的政策和制度,卻不等於香港或世界各國也要盲目跟風。
 
政府應諮詢的是,若有人做了整項所稱性別重置的手術,及申請更改其在香港身分證上之註明性別,應如何處理?我們贊同法理學研究社的提出,認為政府不應把當事人所要求更改為的「新性別」承認為「事實性別」,且強制社會所有人都要如此承認,反而應在其更改為的「新性別」旁邊加上一個記號(例如*號),以表示這是當事人做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所申請更改和寫為的「新性別」,及以資識別這不是指「事實性別」的意思。至於此類人士應使用哪個性別的私隱性公共處所(例如公用洗手間、更衣室、浴室),政府則可進一步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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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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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可有的問題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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