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文章提供: 偽平權監察群組
文章刊載(簡略版): 《明報》2017年6 月21日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621/s00012/1497981902746
就《明報》6月6日蔡玉萍與黎苑姍發表的〈與周浩鼎及梁美芬議員商榷: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筆者無意介入兩位作者與周浩鼎及梁美芬議員的討論,但正如作者在文中說,社會大眾不應被禁絕討論同性婚姻這課題,筆者會另以重要事理和事實回應作者,表達「偽平權監察群組」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原因。
婚姻制度建立的基礎
作者說「婚姻制度應建基公民及政府關係」,若作者真如此認為,則以公投來決定婚姻制度應否包含「同性婚姻」應看為重要才是,但在某些有公投機制的地方(例如台灣),卻由於政府從民意調查大概估計得到公投結果會對「同婚立法」不利,因而拒作公投,根本不顧「公民與政府關係」,但作者卻沒指出和指責。香港沒公投制度,但根據多個民意調查,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遠遠多過贊成,例如明光社於2016年委託城市大學作民調,同性婚姻的支持率只得12.5%,作者也不提。
作者說「婚姻是成年人安排親密關係的其中一種形式」,但既然是「其中一種形式」,則不是應加設「同性婚姻制度」的有力理由。事實上,婚姻制度不應是為保障任何兩人排他性地永久相親相愛和共同經營生活而建立的。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整體社會的下一代繁衍、身心健康成長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的私事,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相愛,及要分開,又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為何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與住房優惠和公共福利?若兩位同性近親(或同性血親)願意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和共同經營生活,在根本不會有缺憾胎兒生育之可能下,則又是否該有那所謂婚姻平權?
作者指「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不給「同性婚姻立法」乃違反平等與公義原則,但《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一直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指為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難道這宣言與公約乃違反平等與公義原則?再者,何以「同性二人結合」也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又,歐洲人權法庭曾先後三次否定「同性婚姻」屬基本人權,為何作者亦不提?婚姻制度建立的基礎不應是偽平權!
不恰當婚姻制度會帶來的深遠影響
至於作者指「同性婚姻立法」不會對社會帶來不妥影響,作者沒提的是,「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要被迫接受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之來自於「圖畫冊」及「兒童讀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間接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至於由同志伴侶所撫養之孩子的負面經歷與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以免會被控「歧視」。外國已出現了的這些現象,香港應引以為鑑,以及主流媒體絕不該封鎖相關報道與來論。
其實任何立法,若是會直接或間接使到社會(包括任何年齡的學子)無法全面認識、思考、分辨或談論有關同性性行為之問題的話,都是屬於一種具有侵害思想自由、良知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兒童權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立法,及因而乃偽公義、不公義的立法,及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第2與3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與4款、《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5及第16和第20條的立法。可見如此立法所會帶來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妨礙他人自由、侵害人權、妨害公共利益。
關於同志伴侶(包括同性戀者伴侶、雙性戀者伴侶、對原生性別不認同者伴侶)撫養孩童所會帶來的問題,其實已有不少研究揭穿過作者所說「不少歐美地區對同性婚姻及家庭的研究指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並無顯著差異」之不盡不實的謊話,可參例如香港性文化學會《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1]、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2]。
從上述可見,「同性婚姻立法」所帶來的實非人權的進步或社會文明,而是基本人權的倒退與深長社會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
[2] http://www.journalrepository.org/media/journals/BJESBS_21/2015/Feb/Sullins722014BJESBS158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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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供: 偽平權監察群組
文章刊載(簡略版): 《明報》2017年6 月21日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621/s00012/1497981902746
就《明報》6月6日蔡玉萍與黎苑姍發表的〈與周浩鼎及梁美芬議員商榷: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筆者無意介入兩位作者與周浩鼎及梁美芬議員的討論,但正如作者在文中說,社會大眾不應被禁絕討論同性婚姻這課題,筆者會另以重要事理和事實回應作者,表達「偽平權監察群組」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原因。
婚姻制度建立的基礎
作者說「婚姻制度應建基公民及政府關係」,若作者真如此認為,則以公投來決定婚姻制度應否包含「同性婚姻」應看為重要才是,但在某些有公投機制的地方(例如台灣),卻由於政府從民意調查大概估計得到公投結果會對「同婚立法」不利,因而拒作公投,根本不顧「公民與政府關係」,但作者卻沒指出和指責。香港沒公投制度,但根據多個民意調查,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遠遠多過贊成,例如明光社於2016年委託城市大學作民調,同性婚姻的支持率只得12.5%,作者也不提。
作者說「婚姻是成年人安排親密關係的其中一種形式」,但既然是「其中一種形式」,則不是應加設「同性婚姻制度」的有力理由。事實上,婚姻制度不應是為保障任何兩人排他性地永久相親相愛和共同經營生活而建立的。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整體社會的下一代繁衍、身心健康成長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的私事,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相愛,及要分開,又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為何任何兩人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與住房優惠和公共福利?若兩位同性近親(或同性血親)願意排他性地彼此相親相愛和共同經營生活,在根本不會有缺憾胎兒生育之可能下,則又是否該有那所謂婚姻平權?
作者指「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不給「同性婚姻立法」乃違反平等與公義原則,但《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一直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指為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難道這宣言與公約乃違反平等與公義原則?再者,何以「同性二人結合」也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又,歐洲人權法庭曾先後三次否定「同性婚姻」屬基本人權,為何作者亦不提?婚姻制度建立的基礎不應是偽平權!
不恰當婚姻制度會帶來的深遠影響
至於作者指「同性婚姻立法」不會對社會帶來不妥影響,作者沒提的是,「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要被迫接受可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之來自於「圖畫冊」及「兒童讀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間接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至於由同志伴侶所撫養之孩子的負面經歷與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以免會被控「歧視」。外國已出現了的這些現象,香港應引以為鑑,以及主流媒體絕不該封鎖相關報道與來論。
其實任何立法,若是會直接或間接使到社會(包括任何年齡的學子)無法全面認識、思考、分辨或談論有關同性性行為之問題的話,都是屬於一種具有侵害思想自由、良知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兒童權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立法,及因而乃偽公義、不公義的立法,及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第2與3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與4款、《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5及第16和第20條的立法。可見如此立法所會帶來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妨礙他人自由、侵害人權、妨害公共利益。
關於同志伴侶(包括同性戀者伴侶、雙性戀者伴侶、對原生性別不認同者伴侶)撫養孩童所會帶來的問題,其實已有不少研究揭穿過作者所說「不少歐美地區對同性婚姻及家庭的研究指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並無顯著差異」之不盡不實的謊話,可參例如香港性文化學會《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1]、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2]。
從上述可見,「同性婚姻立法」所帶來的實非人權的進步或社會文明,而是基本人權的倒退與深長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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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
[2] http://www.journalrepository.org/media/journals/BJESBS_21/2015/Feb/Sullins722014BJESBS158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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