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 月20 日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以下本質上的不同:
一、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之本身並不是行為, 「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 本身是行為,而且是具爭議性的行為。 (* 或「性傾向」其他定義可指到的行為,例如「生理性別不認同行為」:transgender acts。)
[ 按:「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詳參下面延伸閱讀(一)。]
二、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是不涉及其相應群體的本身乃具某些爭議性行為之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卻是涉及當中有某些相關群體的本身乃具某些爭議性行為之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
三、不涉及相應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之歧視條例立法,不會觸及按良知之言論自由及按良知之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涉及相應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之歧視條例立法,卻會觸及按良知之言論自由及按良知之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因為縱使有人或老師或同事就該些具爭議性的行為以善意及良知來說話又或作善導,都仍會是可以被「當事人」認為不中聽,及繼而引用歧視條例裏有的「感到受冒犯」條款去投訴或控告對方或老師或同事的 [註一]。
[ 註一] :也留意,上述投訴者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不需付費用地作那投訴或及經法庭作那控告,但對方或老師或同事則卻需要花大量時間與心力或及法律費用去作回應,而且,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下,按良知與善意講說話的代價顯然會非常沉重,及因而必會帶來良言論和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詳參下面延伸閱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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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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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瞞混市民視線來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 月20 日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以下本質上的不同:
一、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之本身並不是行為, 「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 本身是行為,而且是具爭議性的行為。 (* 或「性傾向」其他定義可指到的行為,例如「生理性別不認同行為」:transgender acts。)
[ 按:「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詳參下面延伸閱讀(一)。]
二、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是不涉及其相應群體的本身乃具某些爭議性行為之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卻是涉及當中有某些相關群體的本身乃具某些爭議性行為之特質的歧視條例立法。
三、不涉及相應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之歧視條例立法,不會觸及按良知之言論自由及按良知之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涉及相應群體本身乃具爭議性行為特質之歧視條例立法,卻會觸及按良知之言論自由及按良知之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因為縱使有人或老師或同事就該些具爭議性的行為以善意及良知來說話又或作善導,都仍會是可以被「當事人」認為不中聽,及繼而引用歧視條例裏有的「感到受冒犯」條款去投訴或控告對方或老師或同事的 [註一]。
[ 註一] :也留意,上述投訴者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不需付費用地作那投訴或及經法庭作那控告,但對方或老師或同事則卻需要花大量時間與心力或及法律費用去作回應,而且,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下,按良知與善意講說話的代價顯然會非常沉重,及因而必會帶來良言論和教育自由等方面受限制的問題,詳參下面延伸閱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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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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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瞞混市民視線來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