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漣漪文庫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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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有需立法禁止向孩子灌輸跨性別意識•兼談慎防「變裝皇后講故事」活動
有關「須設立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認」的爭議和獻議 • 暨談《
關於「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之公屋權、居屋權、遺產權案」的終極
关于「外地缔结同性婚姻后在香港之公屋权、居屋权、遗产权案」的终极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文章提供:
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
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7年6 月5日
前言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
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
都不應就被稱為是,又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詳參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
,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詳參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
現今其實並沒有科學證據能結論出「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過往有關於「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先的各種論說及研究,都已被科學界的同行評審(Peers Review)駁回。
[1]
此外,不少研究個案卻能追尋得到各自都有一些可以成為重要影響因素的後天成長境況或境遇存在,當然並不是凡有這些後天成長境況或境遇的人便會有「同性性行為傾向」,因為那些境況或境遇之程度如何、在甚麼時間遭受或遭遇到、所遭受或遭遇到之時間長度如何,及是否另於其他方面(人或事或想法等)可得到對所受境況或境遇之負面影響的減輕或抵住與轉化能力,以及其減輕或抵住與轉化能力的程度可有多少等,都會是可相關的因素。
總的而言,「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的論說,並不是已得證實的論說。
[2]
推薦閱讀:
-
香港性文化學會
〈
重量級報告: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天生不可改變
〉
(2017-6-2)
- Peter Sprigg and Timothy Dailey, eds.,
What Causes Homosexuality?
(PDF), and Chapter 1 of
Getting it Straight: What the Research Shows Acout Homosexuality
(PDF)(Washington: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2004)
-
Facts about the APA - Clarifying the misinformation about Homosexuality attributed to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nd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 《
認.同關心同性戀
》
(
香港:明光社,
2013)
,頁
7-15
「同性性行為」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此外,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總不可及總不該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同性性行為」引來的問題 (參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
),就此,我們亦需留意社會裡是有同性戀者過來人或後同性戀者的真實存在。── 參例如:
-
〈
生命故事
〉
-
Exodus Global Alliance testimonies
[3]
-
〈
從同志到後同志的生命歷程 – Hansen 後同志暨前同運人士
〉
-
〈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分享見證
〉
[ 附
視頻
(12分鐘)、
視頻
(51分鐘連父母訪問) ]
同性戀過來人或後同性戀者可有兩類(備註:詞彙上,有些人會稱下面第一類同性戀過來人為後同性戀者,及稱下面第二類同性戀過來人為前同性戀者,但本文不作此細分,和會把兩者都稱為同性戀過來人或後同性戀者):
(一) 仍間或有受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但不願或不再願過有同性性行為的生活,及願與同性建立健康的友情,而不是發展可會且包含有性欲求成份的「戀情」。
(二) 已甚少有受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以及不願或不再願過有同性性行為的生活,及願與同性建立健康的友情,而不是發展可會且包含有性欲求成份的「戀情」。也參「前美國心理學會會長宣誓作證:性傾向可以成功改變」
:
[
DR Nicholas Cummings
宣誓證詞
PDF
全文
]
事實上,在生活模式方面能喜樂地作改變,或且在同性性傾向方面的可漸有轉變 (雖然後者不是必然或必需),是有不少真實的見證(參例如前面所述的例子),
我們不但不該「恐後同」、「歧視後同」、「抹黑後同」,且應尊重他們/她們,及為他們/她們高興
。
我們也可嘗試另以非屬於「性傾向」方面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總不可或總不該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該及不宜和不可不從,
然而,「
傾向
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及「同性戀教育」背後所要隱含和灌輸的意識
。
豈是「拗直治療」?── 誣衊抹黑,背後居心,不言而喻
對於有推動同運之人士、機構和媒體經常捏造「拗直治療」一詞,加諸於例如「新造的人協會」等協助任何希望離開同性戀生活又或因性傾向感到困擾而主動求助之人士的機構,肆意誣衊抹黑,其有居心,不言而喻。事實上,任何曾瀏覽過例如「新造的人協會」網頁的朋友,都會知道實情絕非如此
。 也參
〈
康貴華醫生:「拗直治療」與我何干?
〉
、
〈
康貴華醫生:教會關懷同性戀肢體六項原則
〉
,我們大概也可從這六項原則看到「新造的人協會」的輔導做法是如何。另參
〈
袁幼軒對於結束「國際走出埃及」的回應
〉
、
〈
新造的人協會就Exodus International主席Alan Chambers 道歉聲明之回應
〉
,
我們亦
可從這些資料看到,「新造的人協會」的輔導做法與「國際走出埃及」並不相同。 我們又且
從
各類不同之輔導範疇來看,其實對於不想離棄「
某行為
」
的人而言,任何輔導方法都會是無效的,然而,反之卻並不是。
也參
〈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 香港同運如何打壓自願尋求輔導的同性戀者
〉
、
〈重量級報告: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天生不可改變〉
。
結語
對於
推動
同運之人士、機構和
媒體經常
向公眾說扭曲話,混淆視聽,並且封殺報導各種澄清的證據和言論
,
家校及各界人士都有需開始警覺,並需兼看反對一方那些團體的官方網頁,好作明辨慎思
。
------------
[1]
對於有一些媒體選擇性地只報導「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天生的論說和研究,卻不平衡報導該些論說和研究已如何被科學界的同行評審駁回,學界人士與社會人士都有需不時從持有不同立場之團體的官方網頁去瞭解相關科學研究的實情,不被某些媒體故意偏側地不作公平報導的操守所影響。
[2]
對於有團體及媒體長期散播這方面不盡不實的稱說,市民大眾要常有警覺,政界人士更須如此,和不該偏聽。
[3]
也參
〈
「出埃及全球聯盟」回應Michael Bussee、Jeremy Marks與Darlene Bogle的「道歉事件」
〉
(2007年)。關於這「道歉」事件,我們且留意,正如我們總不可(譬如說)因為自己或有人放棄繼續戒煙,就指戒煙是不能的事,並且中傷抹黑可幫那些主動求助者戒煙的輔導工作(又或以「道歉」方式去包裝這種抹黑),同樣地,每種輔導均有中途放棄的人,任何在中途放棄的人亦總不可因而中傷抹黑那根本不是(且不可能會是)在「強逼他人」的輔導(又或以「道歉」方式去包裝這種抹黑),以及我們也不宜道聽途說,跟著以訛傳訛。事實上,在某些主流傳媒長期對同性戀課題欠公允報導與篩選刊載來稿或來函的年代,我們有需多兼看持不同立場的團體的官方網頁,好作明辨慎思,令訛言止於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