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關於「性傾向歧視條例」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立法的爭議,我們認為廣大市民應有更多知情權,包括需得事先知道該立法可給學校、職場、家裡帶來甚麼埋身(「入校、入職場、入屋」)的影響及困擾。接續於〈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一文,我們跟着闡述SODO立法在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可有的易被濫用性,及其可帶來的困擾。
職場方面
SODO立法在職場方面可易被濫用及帶來困擾的原因有二。
其一,有別於性別、殘疾或種族,性傾向可以只是個人自己的聲稱。在SODO下,倘若有人為保職位又或為某些職場政治的原因,刻意於某時候向僱主或主管及同事稱說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則這人便可立刻得獲該條例下之投訴機制及其煩瑣細查程序關卡的「保障」[1],這除了可給其主管或僱主帶來潛在威脅壓力外 [2],亦可能會間接或直接地給其他同事帶來某些不公平。至於在經濟不景氣並僱主有需裁員時,該條例會否被更多人濫用其可賦予的「保障」機制,我們且不能排除。
其二,有別於性別、殘疾或種族,「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同性戀、雙性戀的核心爭議問題)本就是一個有爭議性的課題,而除非同事之間於彼此且是朋友關係的交往中(例如在午飯時間),對任何具爭議性的課題或時事都不應談及,否則有所談及和討論同性戀、雙性戀、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亦不應為忌為禁,而且所談及的可能根本不是對方或某同事,而是某親人、友人或其他人的個案(包括同性戀者過來人的個案),又或關於社會上就這課題有的不同意見討論。然而,若這些談論給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或聲稱的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同事聽到或輾轉聽到的話,該同事卻可引「性傾向歧視條例」作投訴,指稱因着某某同事之間某些不中聽的談論而「感到受冒犯」(且參前文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所提及老師等的境況)。
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
市民且有需知道SODO立法對於有子女的家庭在續聘家傭方面可有的困擾。在該條例下,倘若有家庭不想續聘某位在其受聘後,曾表示又或聲稱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家傭,以免或會影響到其小孩於某方面有不完全或不恰當想法的話,那戶主若果真如此不續聘該位家傭,便要受到法律制裁,又或在平機會作調解之下,須給予該位家傭於協商下的額外賠償及道歉。
市民也需留意的是,SODO立法後,按其他歧視條例案例的應用(如:Desert Palace, Inc. v. Costa, 2003),上述情況之戶主可被定罪及受法律制裁的基礎是,只需基於該戶主之不續聘該家傭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涉及該家傭的性傾向或聲稱性傾向,亦即這原因「無需要是最主要的原因或決定性的原因」。
另參〈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近兩年接獲逾千宗涉及外傭博炒的傭主投訴〉、〈外傭怪招博炒 扮暈嚎哭搞破壞〉,非關性傾向之課題的「博炒」情況已可如此,一旦SODO立法,以聲稱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並刻意向僱主子女灌輸「同性戀教育」來博炒的個案亦可預見,因為在歧視法例下可得的「協商賠償」是會更大的,而且僱主更須向上述之聲稱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外傭道歉。
上面所述的困擾亦可出現於私人補習老師續聘的情況。
也參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總結
本文與前文〈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有相同總結,另且闡述到SODO立法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可有的易被濫用性,及其可帶來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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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平機會處理歧視投訴的過程通常需時大概數月至數年不等,而在平機會介入細查和嘗試為雙方作調解的期間,僱主是不能(或不宜受懷疑於)因着某名員工向了平機會作投訴,而解僱該名員工,否則平機會且會兼作追究。 (b) 此外,任何的投訴,無論最終是否得值,投訴人都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無需付費用地去作投訴或及經法庭作控告,但「被投訴者」則有需承受沉重的時間、精神及甚至經濟壓力去作回應。 (c) 而且,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如此,其實會有很少人又或中小型公司能有時間與財力與平機會在法庭去作爭辯,及只能選擇總成本會較低的「庭外協商賠償」作為「和解」。
[2] 對於主管或僱主而言,這情況可有的潛在威脅壓力主要基於: (a) 前面註 [1] 所述; (b)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特別本質,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性小眾」議題的高度政治化,詳參〈「性別、種族或殘疾歧視立法」與「性傾向歧視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c)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必會設有的投訴者「感到 受冒犯」條款,及僱主「轉承責任」條款,詳參在〈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下面的兩點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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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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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關於「性傾向歧視條例」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簡稱SODO)立法的爭議,我們認為廣大市民應有更多知情權,包括需得事先知道該立法可給學校、職場、家裡帶來甚麼埋身(「入校、入職場、入屋」)的影響及困擾。接續於〈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一文,我們跟着闡述SODO立法在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可有的易被濫用性,及其可帶來的困擾。
職場方面
SODO立法在職場方面可易被濫用及帶來困擾的原因有二。
其一,有別於性別、殘疾或種族,性傾向可以只是個人自己的聲稱。在SODO下,倘若有人為保職位又或為某些職場政治的原因,刻意於某時候向僱主或主管及同事稱說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則這人便可立刻得獲該條例下之投訴機制及其煩瑣細查程序關卡的「保障」[1],這除了可給其主管或僱主帶來潛在威脅壓力外 [2],亦可能會間接或直接地給其他同事帶來某些不公平。至於在經濟不景氣並僱主有需裁員時,該條例會否被更多人濫用其可賦予的「保障」機制,我們且不能排除。
其二,有別於性別、殘疾或種族,「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同性戀、雙性戀的核心爭議問題)本就是一個有爭議性的課題,而除非同事之間於彼此且是朋友關係的交往中(例如在午飯時間),對任何具爭議性的課題或時事都不應談及,否則有所談及和討論同性戀、雙性戀、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亦不應為忌為禁,而且所談及的可能根本不是對方或某同事,而是某親人、友人或其他人的個案(包括同性戀者過來人的個案),又或關於社會上就這課題有的不同意見討論。然而,若這些談論給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或聲稱的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同事聽到或輾轉聽到的話,該同事卻可引「性傾向歧視條例」作投訴,指稱因着某某同事之間某些不中聽的談論而「感到受冒犯」(且參前文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所提及老師等的境況)。
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
市民且有需知道SODO立法對於有子女的家庭在續聘家傭方面可有的困擾。在該條例下,倘若有家庭不想續聘某位在其受聘後,曾表示又或聲稱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家傭,以免或會影響到其小孩於某方面有不完全或不恰當想法的話,那戶主若果真如此不續聘該位家傭,便要受到法律制裁,又或在平機會作調解之下,須給予該位家傭於協商下的額外賠償及道歉。
市民也需留意的是,SODO立法後,按其他歧視條例案例的應用(如:Desert Palace, Inc. v. Costa, 2003),上述情況之戶主可被定罪及受法律制裁的基礎是,只需基於該戶主之不續聘該家傭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涉及該家傭的性傾向或聲稱性傾向,亦即這原因「無需要是最主要的原因或決定性的原因」。
另參〈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近兩年接獲逾千宗涉及外傭博炒的傭主投訴〉、〈外傭怪招博炒 扮暈嚎哭搞破壞〉,非關性傾向之課題的「博炒」情況已可如此,一旦SODO立法,以聲稱自己是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並刻意向僱主子女灌輸「同性戀教育」來博炒的個案亦可預見,因為在歧視法例下可得的「協商賠償」是會更大的,而且僱主更須向上述之聲稱雙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外傭道歉。
上面所述的困擾亦可出現於私人補習老師續聘的情況。
也參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總結
本文與前文〈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有相同總結,另且闡述到SODO立法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可有的易被濫用性,及其可帶來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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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平機會處理歧視投訴的過程通常需時大概數月至數年不等,而在平機會介入細查和嘗試為雙方作調解的期間,僱主是不能(或不宜受懷疑於)因着某名員工向了平機會作投訴,而解僱該名員工,否則平機會且會兼作追究。 (b) 此外,任何的投訴,無論最終是否得值,投訴人都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無需付費用地去作投訴或及經法庭作控告,但「被投訴者」則有需承受沉重的時間、精神及甚至經濟壓力去作回應。 (c) 而且,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如此,其實會有很少人又或中小型公司能有時間與財力與平機會在法庭去作爭辯,及只能選擇總成本會較低的「庭外協商賠償」作為「和解」。
[2] 對於主管或僱主而言,這情況可有的潛在威脅壓力主要基於: (a) 前面註 [1] 所述; (b)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特別本質,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性小眾」議題的高度政治化,詳參〈「性別、種族或殘疾歧視立法」與「性傾向歧視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c)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必會設有的投訴者「感到 受冒犯」條款,及僱主「轉承責任」條款,詳參在〈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迫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下面的兩點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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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6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