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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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 有需立法禁止向孩子灌輸跨性別意識•兼談慎防「變裝皇后講故事」活動
  • 有關「須設立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認」的爭議和獻議 • 暨談《
  • 關於「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之公屋權、居屋權、遺產權案」的終極
  • 关于「外地缔结同性婚姻后在香港之公屋权、居屋权、遗产权案」的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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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政府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
  • 【致政府及全體立法會議員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刊載:星島日報  | 2014-11-18  | A15頁  | 來論  |  撰稿 : 秋知 (本群組成員)
文章更新:2017年4 月20日


 
       今年十一月八日舉行的香港同志遊行,主題是「尊重差異
  踢走歧視」。在多元的社會裏,筆者盼望善意給人勸說不好去作「同性性行為」的聲音,也同樣被尊重。我們也需要踢走對這方面作善意教導的打壓、扭曲和抹黑。

       不是源於病的「傾向」其實有很多,例如驕傲自恃、自我中心、性格剛烈、優柔寡斷等。然而,非源於「病」的傾向,不等如可以無妨繼續,以及不宜和不能「不去順從」的傾向。

        同樣地,「同性性傾向」是否源於「病」,其實不是問題的所在。「同性性行為」並非有利身心的行為,才是問題的關鍵。社會也因而不該設一套所謂「反性傾向歧視」的法例,令到學校不被容許向學子傳遞這種訊息,以及不被容許分享同性戀過來人(或稱後同性戀者)的真實見證。

 「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其實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就被稱為是,又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這裏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以及這種行為是一種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有二。


       
其一是,相近與相近可容易有比較(like could easily compare with like),女性與女性之間可容易有比較,男性與男性之間也可容易有比較,這點不難按常理或常情明白。由於同性身體有的,自己也有,因此,女與女或男與男作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的行為,在某程度上會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之身材與肌膚等具體方面有不健康的埋身比較,及至在某些其他方面也會容易有不健康的相比,這點是當事人不宜忽略的。

​        其二是,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且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這行為,甚至將「插肛」與「受插肛」均歪說成乃不過是平常的事,是一般異性戀者的男和女,或甚至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在權力對等關係下都「喜歡」的行為云云(參部分同志網頁)。

       關於論肛交方面,筆者留意到,○六年的「肛交合法年齡」司法覆核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提出司法覆核的男同性戀者通過其代表律師指,肛交其實是男同性戀者之間唯一的性行為方式,當時原訟法庭與上訴法庭的法官,均接納此作為該司法覆核判決的關鍵性前提,且都在其判詞中作了這個重申,同運人士也一直沒有就這個關鍵性前提的申述表示過反對,然而,當現在面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爭議時,有部分同運人士卻反口,不承認先前那個判決之關鍵性前提的申述為真實,對此,我們且不禁要問,究竟他們講的,哪說才是真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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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同運謊言,明察憤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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