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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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文章提供: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3年5 月16 日


     
「肛交與受肛交」是違反生理、不衛生及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甚至將「受肛交」歪說成是平常的事,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及一般異性戀者女性(或甚至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云云。

此處強調「在權力對等關係下」這點,這點的意思是,不包括其中一方乃在不敢抗拒或無力抗逆的情況下,以及也不包括涉及「性交易」(又或所謂「性工作」)的情況。

此處亦強調「喜歡」這詞,這詞在這點的意思是,不包括其中一方根本是不喜歡的情況,以及也不包括有其中一方因好奇而要求一試,但之後另一方或雙方卻表示不喜歡的情況。

對於有同運人士將「肛交與受肛交」歪說,說成不過都是平常的事,以及「受肛交」且是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的一種行為,我們的回應是,此歪說只會使同運人士更難合理解釋得到〈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一文所述及之其中兩組受HIV感染率有著重大倍數差距(近年來已超過百倍)的原因,與及此歪說且有以下明顯的破綻。

其一,若有人要說一般女性是「喜歡受肛交」的話,這便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女同性戀者是女性,那麼,一般女同性戀者都「喜歡受肛交」嗎?(意即:其中一方會喜歡對方用工具給她「受肛交」,又或雙方都會互相喜歡對方用工具給自己「受肛交」嗎?)若有人要說一般女同性戀者女性不會「喜歡受肛交」,但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卻會「喜歡受肛交」,那明顯是務要強詞奪理的指稱。

其二,若有人要說一般男性也「喜歡受肛交」的話,這亦會引來一個很大的問號,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是會喜歡他的妻子用工具給他「受肛交」嗎?若有人強要說是的話,則我們要問,那又有甚麼確具公信力的根據?

其三,對於有同運團體人士以Journal of Sex Research於2008年刊有的一份所稱‘Heterosexual Anal Sexuality and Anal Sex Behaviors : A Review’調查報告,向年輕人誤導,指肛交是平常的事,以及不少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云云,我們且細看該份所稱調查報告有的破綻:

一,首先,該份所稱調查報告是沒有提及其調查對象的取樣方法,以及該個聲稱調查是沒有獨立機制可監察與查核其進行和記錄的。

二,至於甚麼人會接受別人這方面的冒昧調查或訪問,以及這些「回答」會否認真或真實,也叫人可質疑。

三,該份所稱調查報告的其中設問是「有否作過肛交」,但卻沒有設問「是否喜歡肛交」及「是否喜歡受肛交」,然而,前者與後兩者的意思大有不同。

四,若說該個聲稱調查可證明「不少女性喜歡受肛交」,那麼,為何該調查卻不也延伸至女同性戀者、女雙性戀者,以引證無論是異性戀者女性,抑或同性戀者女性、雙性戀者女性,都有不少「喜歡受肛交」的女士,並且作學術性分析比較地將這三方「喜歡受肛交」女士的比率均列出來呢?

五,該份調查報告聲稱分別有51%受訪異性戀者男性和43%受訪異性戀者女性曾參與「口觸肛門、手指探肛、或女方用性玩具給其男性伴侶肛交」云云。然而,同樣地,為何該調查卻又不也延伸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以引證無論是異性戀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都有不少喜歡做這等事情的人,並且也作學術性分析比較地將這三方喜歡做這等事情的人之比率均列出來呢?事實上,有一般基本衛生常識及願按理性作事的,又有幾多人會喜歡做「口觸肛門、手指探肛」這等事情呢?

六, 若說該個聲稱調查可證明「不少異性戀者男性和女性都喜歡受肛交」,那麼,一般異性戀雄性和雌性動物的情況又如何呢?若要為一些異性戀雄性和雌性動物作其「尋求受肛交」的觀察研究,應不困難,且理應是也需做的對照研究,但為何該個聲稱研究卻也不做呢?事實上,若把該份聲稱調查報告的數據與動物的情況作對照的話,則該份報告所指「異性戀男性及女性尋求受肛交」之比率,定會極其諷刺地遠遠高於「異性戀雄性及雌性動物尋求受肛交」之比率,該份所稱調查報告的可信度有多高,更不言而喻。───且不妨細想,究竟肛交是「人類更文明進步的行為」及「天生自然、不宜不作、不能不作的行為」,還是「反知識和反理智的行為」?父母或老師又應告訴其子女或學生是何者?衛生署或教育局又認為父母或老師應告訴其子女或學生是何者?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平機會主席或任何人士,若是按理和誠實說話,又會告訴其子女或親人是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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