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 New Page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 有需立法禁止向孩子灌輸跨性別意識•兼談慎防「變裝皇后講故事」活動
  • 有關「須設立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認」的爭議和獻議 • 暨談《
  • 關於「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之公屋權、居屋權、遺產權案」的終極
  • 关于「外地缔结同性婚姻后在香港之公屋权、居屋权、遗产权案」的终极
  • New Page
  • 【致政府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
  • 【致政府及全體立法會議員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
【同運謊言  明察慎辨】
​
文章提供: 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偽平權監察群組、法理學研究社、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群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
其實反對「同志運動」(亦稱「同運」或「同運跨運」,‘LGBT’ movement)的,絕不只是有某些宗教信仰的人士,下面的文章分享都是沒有談任何宗教論點的。    

​「同志運動」是泛指去間接或直接給「同性性行為」及「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並最終會去推動各式偽平權立法的運動。該運動會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或「反智」,並會設法把同性戀過來人、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實,作隱瞞、否定、扭曲或抹黑。

(“LGBT movement”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Transgender movement) 是一種要給「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生理性別不認同行為」平常化與美化的運動。)
​

=================

(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挈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是一種不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New)
 
11.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12. 【改變 ── 曾經是同性戀者的故事】  (New)

13.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  (New)
 
​
14.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New)


======================

(二)  為何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5.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8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議題 

1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13.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New)

14.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三)    為何反對「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及 「性別承認制度」

1.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可有的問題和不妥  


2.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3.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四) 明辨「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  -------- 細察「同性婚姻立法」與「變性婚姻立法」的偽裝法理

1.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NEW)

2.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明察! 

3. 「婚姻制度」的背後法理其實該是甚麼?──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有「變性別婚姻」與「同性別婚姻」等的社會制度?

4.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別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性別婚姻制度」的得加設


(五) 「民事結合」又如何?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事結合」制度?  [ 本
文且有說及關於病況知情、醫療代理、壽險受益、遺產承繼、一同安葬方面的事 ]


(六):「同性伴侶領養」、「變性伴侶領養」的問題與謊言

1.「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 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度?

2. 同志家庭的孩子何時可以出櫃?

======================


Powered by Create your own unique website with customizable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