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Untitled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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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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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香港2005-2018年之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和分析
文章提供: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9年5月18日   

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投訴熱線的資料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投訴熱線」提供的資料,該熱線自2005至2018年所接獲的投訴數字與分析,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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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列的投訴數字與情況,我們相信,倘若政府且有就年齡歧視、新移民身份等方面設有投訴熱線的話,該些熱線所收到的投訴數字和情況定會遠遠大於和有別於前者。[1] 至於為何平機會及某些議員一直沒爭取(又或沒主動與積極爭取)年齡歧視、新移民身份歧視條例立法,卻主動與積極爭取所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既不成比例,且大有不妥,因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背後其實隱含有八點不妥前設(詳參〈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而按常理可知,若某條例(包括歧視條例)的立法乃隱含有著不妥的前提或前設,則該立法定會帶來不妥後果,及會成為「惡法」,立法背後隱含有的不妥前設愈多,立法給社會帶來的問題也會愈多。 
 

同運團體的「解說」與「問卷調查」

有同運團體稱說,由於當局沒有給這個投訴熱線作足夠宣傳,同志社群普遍都不知道這渠道的存在,因而導致投訴數字低。然而,其實政府該條熱線已設立了十多年,各同運團體又怎會不知情(而且同運團體是向該小組申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每年度撥款的),以及又怎會沒有且給更多同性戀者社群的人士知道呢?此外,儘管有同性戀者不知道有該條投訴熱線的存在,因而致電給了平機會,平機會又怎會不轉告這渠道給他/她呢? 
 
至於有同運團體另以其所稱進行的「問卷調查報告」指性傾向歧視在香港社會是如何普遍與嚴重云云,我們須留意三點。 

其一,該些問卷的受訪者取樣方法及問卷調查方式是怎樣的?這兩者其實都會影響問卷調查結果的可信性或偏差性。 

其二,該些所稱「曾被歧視」的情況,受訪者有否且被問及其情況是發生於大概何年?沒有這方面資料,其實不可以便指這就是反映著現時的情況。 

其三,作問卷調查之餘,該同運團體有否鼓勵受訪者向上面所提及的那條政府熱線作相關投訴呢?若是說沒有的話,這豈合於常情或常理?若是有的話,為何那些受訪者卻不作投訴? 

此外,對於同運團體所說的「見證」,我們其實亦有需要給知道那些所「見證」的事情究竟發生於何年、有否曾向上面提及的那條政府熱線投訴、能否提供該熱線的投訴檔案編號和跟進結果,否則也難以衡量那是否實情和重要實情的全部,又或是否只是多年之前的事,至於愈是個案嚴重的「見證」,則愈有此需要,因為對於任何投訴,我們都總不可只聽一面之詞,甚或聽人憑空杜撰。
 
 
也從另一問卷調查看
 
小眾非等於弱勢,香港的「性小眾」更非「弱勢社群」,我們可不妨留意香港的「粉紅經濟」,單以男同志為例 ,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曾於2010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進行一項名為「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問卷調查,成功向396名本港男同性戀者進行調查,其中24-45歲人士佔87.1%,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45,297元,擁有高消費能力,而71%受訪者表示在香港生活感到滿意及愉快。[2]  香港「粉紅經濟」的發展大概可反映出同志社群於香港得受教育、受僱用及受服務上,並非那所謂的弱勢,九年前如此,九年後的今天更是,且政府多年來在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方面的公眾教育和宣傳推廣,已作了不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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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機會曾於2014年9月發表《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據該研究所進行的電話調查,18%受訪者指稱曾在求職或在職時受到歧視或騷擾。受訪者可在十個受到歧視或騷擾的選項中,選多於一項。他們當中,所指稱最常見的歧視類型是年齡歧視(64%),這群受訪者的年齡中位數是40至49歲。其他有受到的歧視/騷擾類別為性別 (21%)、性騷擾 (17%)、家庭崗位 (14%)、新移民身份 (11%)、懷孕 (10%)、婚姻狀況 (9%)、殘疾 (4%)、種族 (3%)、性傾向 (0.2%) ,見報告書第3.1.2部分。


[2]  參香港性文化學會,《哪種平等?誰的機會?── 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頁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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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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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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