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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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 有需立法禁止向孩子灌輸跨性別意識•兼談慎防「變裝皇后講故事」活動
  • 有關「須設立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認」的爭議和獻議 • 暨談《
  • 關於「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之公屋權、居屋權、遺產權案」的終極
  • 关于「外地缔结同性婚姻后在香港之公屋权、居屋权、遗产权案」的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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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政府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
  • 【致政府及全體立法會議員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
  • 不應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的兩個原因和兩個建議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撰文: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     
​日期:2018年5月17日

 
​
自2005年起,世界各地「同志運動團體」把每年5月17日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 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 ,後來更稱為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簡稱IDAHO+ ) ,並會在該日或其附近日子舉辦「同志運動宣傳」活動。
 
所謂「同志運動」是泛指去間接或直接給「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的運動,該運動且會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或甚至「反智」云云,並會設法隱瞞有同性戀者過來人和跨性別者過來人的存在。
 
關於同性性行為
 
「恐」與 「不認同」是兩碼子事,同志運動團體指稱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人為「恐同」又或「反智」,明顯是一種抹黑。至於同志運動團體要求設立所謂「性傾向歧視條例」,跟著可透過在歧視條例內的「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使根本只是懷善意向學生指出同性性行為會有損於身心健康,及說出一些同性戀者過來人事實的老師,也可會被指控為「使當事人感到受冒犯」,及被控告為「性傾向歧視」,這其實是在要求一條惡法例的設立,而他們是一直在隱瞞此立法將會對社會帶來之種種後果(按:隱瞞重要事情,其實是欺騙或謊話的一種),詳參我們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有識之士明察!〉的分析。社會「恐懼同志」,其實並非真確,反之,同志運動團體「恐懼面對同性戀過來人的存在」倒是真確。
 
其實,「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而只是較喜歡(或甚至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被稱為又或自稱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這是對身心健康不利的行為,原因有二。
 
其一,相近與相近可容易有比較(like could easily compare with like),女性與女性之間可容易有比較,男性與男性之間也可容易有比較,這點不難按常理或常情明白。由於同性身體有的,自己也有,因此,女與女或男與男作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的行為,在某程度上會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之身材與肌膚等具體方面有不健康的「埋身比較」,及至在某些其他方面也會容易有不健康的相比,這點是當事人不宜忽略的。
 
其二,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且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這行為,甚至將「插肛」和「受插肛」歪說為平常事,是一般異性戀者的男和女,或甚至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在權力對等關係下都「喜歡」的行為云云(參部分同志網頁)。
 
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卻會對身心健康不利。
 
此外,現今根本沒有科學證據可證明「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過往有關於「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的各種論說及研究,均已被科學界的同行審核(peer review)駁回推倒,因此,宣傳「同性性行為傾向」乃天生,其實是傳偽科學,是傳謊話。此外,「同性性行為傾向」亦非不宜改變和不能改變,同性戀者過來人的存在不該被抹殺與隱瞞,詳參我們在〈「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與及在〈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的分析。
 
關於跨性別行為
 
「跨性別行為」是泛指對自己原生男性或女性的生理性別不接納或甚至憎惡,及因而渴望與實行以其相反的性別來作裝扮和生活的行為。跨性別行為通常會包括尋求與長期接受另一性別賀爾蒙的處方注射,使自己的外觀可較為(及可保持較為)近似該性別。跨性別行為亦可包括(雖然並不一定是會包括)尋求和接受去除原生性別某些性徵或性器官的手術,或╱及尋求和接受設置另一性別某些倣真性徵或性器官的手術。
 
「恐」與 「不認同」是兩碼子事,同志運動團體指稱不認同跨性別行為的人為「恐跨」又或「反智」,明顯亦是一種抹黑。至於同志運動團體要求設立所謂「性別認同歧視條例」,跟著可透過在歧視條例內的「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使根本乃是懷善意地向學生指出跨性別行為背後有的心理問題,及說出一些跨性別過來人事實的老師,也可會被指控為「使當事人感到受冒犯」,及被控告為「性別認同歧視」,這其實也是要求惡法的設立,而他們也是一直在隱瞞此立法將會對社會帶來之種種後果,可另參我們在〈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可有的問題和不妥〉的資料。社會「恐懼同志」,其實並非真確,反之,同志運動團體「恐懼面對跨性別過來人的存在」倒是真確。
 
其實,「跨性別行為」本身屬於原生性別焦躁症的行為,且也可涉及當事人因為某些緣故,長期對於性別性格、喜好、心理、生活角色等方面有著刻板的定型,並累積地引來某程度的困惑和困擾。
 
男人本是好的、女人本是好的,安於原生的生理性別,正面與積極及持正確價值觀地去活就是了,正如黑膚色、棕膚色、黃膚色、白膚色的人種都是好的,安於原生生理的種族膚色,正面與積極及持正確價值觀地去活就是了。若跨性別心理病患者的價值觀不變,就算社會所有人都被強迫要承認其自我認定的性別為其「真性別」,他或她仍是不會內裡能夠真有平安的,可另參我們在〈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別後悔〉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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