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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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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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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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文章提供: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5年12 月30 日  



關於「恐同」   

  2006年一個名為「國際性少眾人權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GBT Community Human Rights)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並在會後發佈一份稱為《蒙特利爾宣言》,號召世界各地同運人士將每年5月17日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以喚醒人們關注因為「恐懼」同性戀者等「性小眾」而產生的一切身體或精神暴力及不公平對待。


關於同性戀者等「性少眾」,從我們〈關心「性小眾」── LGBTQ + 其他〉一文可看到,我們不但完全不恐懼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對自己生理性別不認同人士),我們且真心善意並理性地關心她/他們。

我們反對任何人對任何人士(包括LGBTQ人士)因任何原因作身體或精神上暴力行為,以及在並非可合於情理之下作差別的對待,然而,我們也反對任何媒體、團體或人士以「恐懼」一詞來污蔑中傷任何人對任何群體或人士(包括 LGBTQ 人士)有的關心、善導和幫助,這扭橫折曲是另一種暴力和不公平。

其實,相對於社會人士「不再恐同」,同運人士亦應「不再恐後同」,即不要再恐懼同性戀者過來人,參下面「六色彩虹」部分。   


關於「同志」

「同志」這詞應是指「與自己有相同志向的人」。同運人士愛以「同志」一詞來表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等,這其實不是於用詞上確可如此作的引伸,但這用詞卻正也反映著 LGBT 運動又或LGBTQ 運動有的濃烈政治成份。


關於「六色彩虹」

彩虹是氣象中一種光學現象,當太陽光照射到半空中的水滴,光線被折射與反射,便可在空中形成拱形「七彩光譜」。同運團體愛以「六色彩虹」來代表「性小眾」(LGBTQ + 其他)群體,然而,這個欠缺了青色的「偽彩虹標誌」卻正也反映著同運人士所推的不過是一種「偽多元」,是務要完全抹煞、塗黑、歧視與不容「小眾中之小眾」(即同性戀者過來人或後同性戀者)存在的一種「偽多元」,參:

-(新造的人協會):〈生命故事〉
-  Exodus Global Alliance testimonies [1]
-〈從同志到後同志的生命歷程 – Hansen  後同志暨前同運人士〉
-〈從同性戀毒梟到神僕,袁幼軒分享見證〉[ 附 視頻 (12分鐘)、視頻 (51分鐘連父母訪問) ]


[ 備註 ]   同性戀過來人或後同性戀者可有兩類:
 (一)       仍間或有受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但不願或不再願過有同性性行為的生活,及願與同性建立健康的友情,而不是發展可會且包含有性欲求成份的「戀情」。
 (二)       已甚少有受同性性吸引的感覺,以及不願或不再願過有同性性行為的生活,及願與同性建立健康的友情,而不是發展可會且包含有性欲求成份的「戀情」。也參「前美國心理學會會長宣誓作證:性傾向可以成功改變」:
 [  DR Nicholas  Cummings 宣誓證詞  PDF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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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參〈「出埃及全球聯盟」回應Michael Bussee、Jeremy Marks與Darlene Bogle的「道歉事件」〉(2007年)。關於這「道歉」事件,我們且留意,正如我們總不可(譬如說)因為自己或有人放棄繼續戒煙,就指戒煙是不能的事,並且中傷抹黑可幫那些主動求助者戒煙的輔導工作(又或以「道歉」的方式去包裝這種抹黑),同樣地,每種輔導均有中途放棄的人,任何在中途放棄的人亦總不可因而中傷抹黑那根本不是(且不可能會是)在「強逼他人」的輔導(又或以「道歉」方式去包裝這種抹黑),以及我們也不宜道聽途說,跟著以訛傳訛。事實上,在某些主流傳媒長期對同性戀課題欠公允報導與篩選刊載來稿或來函的年代,我們有需多兼看持不同立場的那些團體的官方網頁,好作明辨慎思,令訛言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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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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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關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等「性小眾」
1. 
我算否同性戀者?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戀人或愛人」如何分界?

2.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3.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4.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受肛交」?

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6.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7.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8.  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9.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10.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二)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瞞混市民視線來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5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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