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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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平機會進行的「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將於十月七日結束。關於《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問及應否立法將所謂「事實婚姻關係」(即伴侶同居關係)看作為「婚姻」或「婚姻狀況」,引入於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範疇、社會與各公司和機構不同的福利範疇、公共房屋政策的範疇、領養條例的範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範疇 [1], 由於已有一些團體及人士就該部分表達了適切的反對意見 [2], 本文不作補充,及將會討論該諮詢文件另一個諮詢問題:「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3]

   
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平機會在諮詢文件第1.26至1.58段提議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的原因可歸納為三點:一、由於各條歧視條例都有一些相同的條文,因此把這些條例合併可帶來簡化,不把它們合併,則會「不易於使用」、「並且不時需要分別查考四條獨立的條例」;二、有些國家如澳洲及英國近年合併了其與歧視課題有關的法例;三、合併歧視條例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及可易於「引入新條文或新法例保障其他群體,例如把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宗教或信仰(編者按:又且或政治或其他見解[4])的歧視行為定為違法行為」。

   
不同意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對於上述三點,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不把現行歧視條例合併真會令它們「不易於使用」嗎?這明顯是強說。又,當平機會收到與現行歧視條例相關的投訴時,查考相應之獨立條例會有「不方便」的問題嗎?

      二,是否所有有訂立某些歧視法例的國家都有把那些法例合併起來呢?除了澳洲和英國,還有甚麼國家或地方有作如此合併?為何不把所有已作如此合併,及沒作如此合併的國家和地方都列出來參考?合併並非真的必需。   

     三,合併歧視條例「才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不合併就會「不方便」這些檢討嗎?這也明顯是強說。各條現行歧視條例有需改善的地方,不是平機會一直已有作分開檢討,及可分別列出來的嗎?又,若不把歧視條例合併,要引入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不方便」,反之「才會方便」嗎?抑或是,引入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較方便」?

總結

       由於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的「必需性」其實不存在,且合併條例後,某些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 (例如所謂事實婚姻關係歧視、性傾向歧視、性別認同歧視)都可會較易被引入,尤其在傳媒生態不理想和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更會是,因此,政府並不可說「是應該」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也是說,就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作回應,政府其實「並非必需」與「並非應當」及「不應」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合併也實非適合於現時香港這個傳媒生態頗不理想和愈來愈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6、9、70、73、72、71。

[2] 例如明光社網上聯署: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4920

[3]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

[4] 有需留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其實是有直接說及(或強調)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這些方面的,至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等方面則不是有直接的說及(或強調),而只是作為可以按當地情況的所需而包含於「其他身份」這個部份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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