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平機會進行的「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將於十月七日結束。關於《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問及應否立法將所謂「事實婚姻關係」(即伴侶同居關係)看作為「婚姻」或「婚姻狀況」,引入於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範疇、社會與各公司和機構不同的福利範疇、公共房屋政策的範疇、領養條例的範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範疇 [1], 由於已有一些團體及人士就該部分表達了適切的反對意見 [2], 本文不作補充,及將會討論該諮詢文件另一個諮詢問題:「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3]
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平機會在諮詢文件第1.26至1.58段提議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的原因可歸納為三點:一、由於各條歧視條例都有一些相同的條文,因此把這些條例合併可帶來簡化,不把它們合併,則會「不易於使用」、「並且不時需要分別查考四條獨立的條例」;二、有些國家如澳洲及英國近年合併了其與歧視課題有關的法例;三、合併歧視條例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及可易於「引入新條文或新法例保障其他群體,例如把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宗教或信仰(編者按:又且或政治或其他見解[4])的歧視行為定為違法行為」。
不同意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對於上述三點,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不把現行歧視條例合併真會令它們「不易於使用」嗎?這明顯是強說。又,當平機會收到與現行歧視條例相關的投訴時,查考相應之獨立條例會有「不方便」的問題嗎?
二,是否所有有訂立某些歧視法例的國家都有把那些法例合併起來呢?除了澳洲和英國,還有甚麼國家或地方有作如此合併?為何不把所有已作如此合併,及沒作如此合併的國家和地方都列出來參考?合併並非真的必需。
三,合併歧視條例「才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不合併就會「不方便」這些檢討嗎?這也明顯是強說。各條現行歧視條例有需改善的地方,不是平機會一直已有作分開檢討,及可分別列出來的嗎?又,若不把歧視條例合併,要引入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不方便」,反之「才會方便」嗎?抑或是,引入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較方便」?
總結
由於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的「必需性」其實不存在,且合併條例後,某些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 (例如所謂事實婚姻關係歧視、性傾向歧視、性別認同歧視)都可會較易被引入,尤其在傳媒生態不理想和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更會是,因此,政府並不可說「是應該」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也是說,就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作回應,政府其實「並非必需」與「並非應當」及「不應」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合併也實非適合於現時香港這個傳媒生態頗不理想和愈來愈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6、9、70、73、72、71。
[2] 例如明光社網上聯署: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4920
[3]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
[4] 有需留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其實是有直接說及(或強調)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這些方面的,至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等方面則不是有直接的說及(或強調),而只是作為可以按當地情況的所需而包含於「其他身份」這個部份而矣。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平機會進行的「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將於十月七日結束。關於《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問及應否立法將所謂「事實婚姻關係」(即伴侶同居關係)看作為「婚姻」或「婚姻狀況」,引入於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範疇、社會與各公司和機構不同的福利範疇、公共房屋政策的範疇、領養條例的範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範疇 [1], 由於已有一些團體及人士就該部分表達了適切的反對意見 [2], 本文不作補充,及將會討論該諮詢文件另一個諮詢問題:「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3]
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平機會在諮詢文件第1.26至1.58段提議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的原因可歸納為三點:一、由於各條歧視條例都有一些相同的條文,因此把這些條例合併可帶來簡化,不把它們合併,則會「不易於使用」、「並且不時需要分別查考四條獨立的條例」;二、有些國家如澳洲及英國近年合併了其與歧視課題有關的法例;三、合併歧視條例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及可易於「引入新條文或新法例保障其他群體,例如把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宗教或信仰(編者按:又且或政治或其他見解[4])的歧視行為定為違法行為」。
不同意平機會的看法或說法
對於上述三點,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不把現行歧視條例合併真會令它們「不易於使用」嗎?這明顯是強說。又,當平機會收到與現行歧視條例相關的投訴時,查考相應之獨立條例會有「不方便」的問題嗎?
二,是否所有有訂立某些歧視法例的國家都有把那些法例合併起來呢?除了澳洲和英國,還有甚麼國家或地方有作如此合併?為何不把所有已作如此合併,及沒作如此合併的國家和地方都列出來參考?合併並非真的必需。
三,合併歧視條例「才可方便」檢討現行各條歧視條例的條文,不合併就會「不方便」這些檢討嗎?這也明顯是強說。各條現行歧視條例有需改善的地方,不是平機會一直已有作分開檢討,及可分別列出來的嗎?又,若不把歧視條例合併,要引入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不方便」,反之「才會方便」嗎?抑或是,引入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就會較方便」?
總結
由於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的「必需性」其實不存在,且合併條例後,某些不是確為合宜和真有需要之新的歧視法例 (例如所謂事實婚姻關係歧視、性傾向歧視、性別認同歧視)都可會較易被引入,尤其在傳媒生態不理想和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更會是,因此,政府並不可說「是應該」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也是說,就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作回應,政府其實「並非必需」與「並非應當」及「不應」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這合併也實非適合於現時香港這個傳媒生態頗不理想和愈來愈高度政治扭曲化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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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6、9、70、73、72、71。
[2] 例如明光社網上聯署: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4920
[3] 詳見於諮詢文件之諮詢問題1。
[4] 有需留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其實是有直接說及(或強調)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這些方面的,至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等方面則不是有直接的說及(或強調),而只是作為可以按當地情況的所需而包含於「其他身份」這個部份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