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撰文:法理學研究社
上載更新日期:2019年5月13日
前言
任何「歧視法」都該制定和立法嗎?任何「歧視法」都會無妨或無害制定和立法嗎?兩者答案都不是。香港同志遊行2018(Hong Kong Pride Parade 2018)於2018年11月17日舉行,其主題為「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主題名稱看似有理,實質有重要的隱瞞與謊話,與及「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必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的立法,我們會在下面闡明,及會在最後指出哪些民調不過是屬於具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給有識之士和政府可明察與分辨。
「同志運動」與攣直以外
「同志運動」是泛指要間接或直接給「同性性行為」和「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及最終要推動各式偽平權立法的運動。該運動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和指出該些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或「反智」,及會設法把同性戀過來人、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實,作隱瞞、否定、扭曲或抹黑。另參〈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同志運動」一直訛稱同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跨性別傾向乃天生與不可改變,企圖將謊話給媒體與公眾說千遍萬遍,使人以為是真相,且人云亦云,但事實是科學一直以來未能證明同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跨性別傾向乃天生和不會改變,可參例如由勞倫斯.梅爾教授 (Dr. Lawrence S. Mayer)及保羅‧麥克教授 (Dr. Paul R. McHugh)於2016年在《新大西洲科技與社會期刊》 (The New Atlantis–A 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聯合發表的 《性與性別:從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科學研究》 (Sexuality and Gender: Findings from the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
同志遊行是推動「同志運動」的其中一種方式。今年同志遊行主題說的「攣」可指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人士,又或有跨性別行為傾向的人士,「直」則是指沒有同性性行為傾向和沒有跨性別行為傾向的人士。然而,「攣」與「直」以外,其實還有對同性性行為漸感抗拒,並已離開此行為的人士,以及還有跨性別心鎖漸得解開,並已離開此心鎖的人士,詳參【改變-曾經是同性戀者的故事】 、 【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敢於不同 - Dare To Change】、【LGBT同行計劃 - Project Torch】,這都是「同志運動」所要設法隠瞞的事實,所要設法抹黑的真相,另參【自願改變,何來拗直?】的回應。
可告別的同性性行為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是一種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
其一,相近與相近可容易有比較(like could easily compare with like),女性與女性之間可容易有比較,男性與男性之間也可容易有比較,這點不難按常理或常情明白。由於同性身體有的,自己也有,因此,女與女或男與男作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的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之身材與肌膚等具體方面有不健康的埋身比較,及至在某些其他方面也會容易有不健康的相比,這點是當事人不宜忽略的。
其二,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且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這行為,甚至將「插肛」與「受插肛」均歪說成乃不過是平常的事,是一般異性戀者的男和女,或甚至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在權力對等關係下都「喜歡」的行為云云(參部分同志網頁)。
同性性行為本身是一種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離開這行為是理智的和可以的,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則不利身心健康。另參〈美國心理學會高級研究員:同性戀不是與生俱來,也非不能改變〉、〈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同性性行為之可告別,是「同志運動」一直設法隱瞞、扭曲與打壓的事實。
可告別的跨性別心鎖
「跨性別人士」是指對自己原生生理性別身份不認同甚或憎惡的人士,「跨性別人士」不一定會要求「變性手術」,及就算要求「變性手術」,亦可有不同範疇的手術選擇,而儘管現時的「變性手術」科技可把男女上下身的性徵或性別器官,改造或仿造至如同相反的性別一般,並可有相近功能,但卻不是可有全部的功能,而男女性別染色體亦不會有改變,以及在手術後,「變性者」會仍需保持服用或注射另一性別的荷爾蒙,以長期維持其另一性別性徵的狀態,此外,該些手術可另外帶來於心血管及情緒方面罹病的高風險,亦是選擇作「變性手術」的人需面對的現實。
不接納自己原生生理的性別或及其性別器官、自我執著於性別刻板定型,無疑是不健康的,但這內心的捆鎖其實可解開的,男人本是好的、女人本是好的,安於原生的生理性別,正面與積極地去活就是了,正如黑膚色人種本是好的、棕膚色人種本是好的、黃膚色人種本是好的,白膚色人種本是好的,安於原生的生理種族膚色,正面與積極地去活就是了,且參〈重量級報告: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天生不可改變〉、〈敢於不同 跨越彩虹〉。跨性別心鎖之可告別,是「同志運動」一直設法隱瞞、扭曲與打壓的事實。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是可否必須制定和立法?
香港同志遊行2018主題「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其所謂的歧視法是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此歧視法是否無論其所指之歧視的情況在香港如何少,及無論其立法將會給社會帶來甚麼不妥後果,都必須制定和立法呢?答案絕對不是。
首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寫:「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同運人士通常會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簡稱LGBT)歸入該條的「其他身份」項內,和聲稱政府因而必須制定「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云云。然而,這第二十二條的意思卻並不是凡於該條有直接提到又或(可說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必須給制定相應之歧視法,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之方法或最適合之方法的,不然,語言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政見或其他主張歧視條例、民族本源歧視條例、社會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移民歧視條例、年齡歧視條例…等等豈非都必須因着《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而給予制定和立法才是?
第二,小眾非等於弱勢,香港的「性小眾」更非「弱勢社群」,我們可不妨留意香港的「粉紅經濟」,單以男同志為例 ,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曾於2010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進行一項名為「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問卷調查,成功向396名本港男同性戀者進行調查,其中24-45歲人士佔87.1%,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45,297元,擁有高消費能力,而71%受訪者表示在香港生活感到滿意及愉快。[1] 香港「粉紅經濟」的發展大概可反映出同志社群於香港得受教育、受僱用及受服務上,並非那所謂的弱勢,八年前如此,八年後的今天更是,且政府多年來在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方面的公眾教育和宣傳推廣,已作了不少工作。
歧視條例並非愈多愈好的,可細想若前面所說的條例都給予制定和立法,會有何後果。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並非必須制定和立法,就香港而言,社會少有對具同性性傾向的人士,及對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人士有「不合理差別對待」的情況,可參〈香港2005 -2018年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和分析〉,若指香港有需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制定和立法,那麼,前面說及的語言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政見或其他主張歧視條例、民族本源歧視條例、社會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移民歧視條例、年齡歧視條例…等等豈非更應有其優先制定和立法的需要才是?
所以,除非政府能證明在香港的所謂性傾向歧視與性別認同歧視,一直比上述歧視嚴重,且愈來愈嚴重(儘管近年來內容具隱瞞性與謊話性的「同志運動」宣傳與活動已愈來愈多),否則,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是不會及不應進行所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且優先於前述的歧視條例作諮詢的,因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的背後是隱含有很多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是定會給社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的(詳見下文),所以,絕不是可無妨或無害的立法,不然,早已給制定和立法。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是有著很多不妥前設的立法
相信沒有人會說,任何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都會有其需要,都總不會帶來不妥後果,都總不會成為「惡法」。究竟,甚麼條例(按:可包括歧視條例)的立法將會成為「惡法」呢?常理告訴我們,若某條例(包括歧視條例)的立法乃隱含有著不妥的前提或前設,該立法定會帶來不妥後果,及會成為「惡法」。
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來說,此立法所隱含有著的不妥前設,可計有下面八點(關於這些前設有何不對,參本篇前部分):同性性行為對身心健康無妨無害;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天生;同性性行為傾向是不能離開和改變;同性戀過來人不存在;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是無妨無害;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天生;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不能離開和改變;跨性別過來人不存在。─── 其實,任何立法若隱含有不妥前設,其立法定會給社會帶來問題,立法背後隱含有的不妥前設愈多,立法給社會帶來的問題也會愈多。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確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
那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會給社會帶來問題嗎?確會,且會帶來的問題不少。很多市民不知道,一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制定與立法,不少合情合理事情(見下文),反可變成「犯法」,可被「同志」(或「聲稱同志」)控告,指為「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被告需承受沉重後果(心力、時間、費用、賠償),「同志」則可無需花任何法律費用地經平機會去作此類控告。我們於下面會從某些範疇指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會帶來的部分問題,例如:學校教育問題、家校矛盾問題、老師可信性或及誠信問題、不妥員工反可借口控告其上司和僱主問題、外傭新法博炒問題、家庭補習老師問題、良知言論受壓問題。
(一)學校教育必會被脅迫噤聲與受壓扭曲
首先,由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背後隱含有前面所提及的不妥前設,而一般歧視條例都會有相應的「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也不會例外,因此,一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學校教師(不論大學、中學或小學教師)必會受到「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的潛在威脅,被迫噤聲,不能向給學生們講授下面八點事實:「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沒科學證據結論出同性性行為傾向乃天生、同性性行為的傾向是能離開與改變的、有同性戀過來人的存在、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不利身心健康、沒科學證據結論出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乃是天生、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能離開與改變的、有跨性別過來人的存在」。
為何竟會有此潛在威脅呢?因為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了法,將來如果有教師講這八點事實,而當中有學生(中學或以上學生)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及指稱因着該教師在學校裡講授這八點內容,他╱她作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感到受冒犯」(儘管該教師不但無此意圖,而且態度友善),則他╱她便可經平機會控告該教師及其學校,要求道歉和「情感傷害賠償」。然而,教師按良知向學生講授事實,卻可被學生控告,與及可得以入罪,不是荒謬和不該嗎?但這正是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立出「惡法」的必然結果。
第二,由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背後隱含有八點不妥的立法前設(參上文),因此一旦立法,學校和教科書在有關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課題的教育內容上,亦必須與這些不妥前設一致,也即是說,那具隱瞞性與扭曲事實性的「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是美好和值得驕傲之事的教育或宣傳」(Gay Pride Education;LGBT Pride Education)便需被迫推行,學校不得抗拒,否則亦可被「同志」(或「聲稱同志」)投訴,及可經由平機會控告學校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
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
(二) 家校矛盾與老師之可信性或及誠信的問題亦會出現
當學校因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而不能向學生作前面八個事實的講授,家校矛盾必會出現。舉例來說,當學校不可向學生善意教導指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甚至要違心地向學生指同性性行為是美好的事,但具見識的父母卻會給子女善意教導前者,則家校矛盾定會出現。至於剛才說的父母,若其本身且是教師又或校長等,則這方面的矛盾會更顯見,及他或她們會只能在家裡給子女講良知的一套,在校裡則被迫要說違心的一套。此外,這些關乎事實與否的性與性別問題,那家校矛盾且會衍生出的另一重要問題是,老師之可信性或及誠信的問題。
再次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
(三)不妥員工反可借口控告其上司與僱主之可發生
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的背後,除了是其本質乃最終關乎到甚具爭議性的行為(同性性行為、跨性別行為),以及其立法背後所隱含有的前設根本大有問題外,另有一特點是,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其實都是可被人只是聲稱和假裝到的,此外,且有所謂「性傾向流動性」之說。[2]
若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則工作表現不妥或不佳而有機會被解僱的員工,若事先部署向其上司或僱主聲稱和假裝自己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或跨性別者,而當被他╱她被解僱時,則指其僱主解僱他╱她的其中原因乃是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云云,繼而向平機會投訴,又或最終經平機會向法庭控告其僱主,要求僱主賠償(包括「情感傷害賠償」)和道歉的話,則其上司或僱主(尤其小店舖或微企業的僱主)便會深受煩擾。[3] 且需留意的是,根據其他歧視條例案例之判決的運用(例如:Desert Palace, Inc. v. Costa, 2003),該僱主之可被控告,只需要被指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乃其解僱該員工的其中一個原因,而無需要是最主要的原因或決定性的原因。
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可帶來的問題更多。
(四)外傭新法博炒以取更大賠償之可出現
外傭不易求,而外傭故意博炒的事,在香港亦非罕有。消委會於2015年接獲234宗有關聘請外傭的投訴,當中包括懷疑外傭博炒,以取解僱賠償,之後另找新僱主。曾有媒體綜合僱主投訴,羅列 8大外傭故意博炒行徑,分別有:穿低胸衫、將自己內衣褲和主人衣服混一起、用菜刀割破沙發、煮食時用手抹鼻涕、終日玩電話、黑面和晦氣、扮無知、要求在外過夜。[4] 另參〈僱主吐苦水 外傭博炒有工會撐腰〉的報導。[5]
值得留意的是,上面這些博炒行徑,在解僱時,外傭最多只會取得解僱賠償,但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的話,則會出現外傭可有另一博炒方法,而這方法將可取得家主更大賠償 ── 在歧視法下可要求的「情感傷害賠償」。這博炒新法是,外傭可在有小孩的家主前聲稱或及假裝自己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且不時向家主的小孩灌輸「同性戀行為、雙性戀行為、跨性別行為是美好且值得驕傲」的不妥意識,若家主因不想其小孩受這位聲稱「同志」的外傭的不妥影響,而給她解僱的話,這外傭則可經由平機會控告家主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以在解僱賠償之外,要求於歧視法下可有的「情感傷害賠償」。
再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可帶來的問題更多。
(五)家庭補習老師問題
此外,在「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下,若有家庭補習老師上任不久後聲稱自己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且不時向小孩灌輸「同性戀行為、雙性戀行為、跨性別行為是美好且值得驕傲」的不妥意識,若家長因不想其小孩受這「同志」(或「聲稱同志」)的家庭補習老師的不妥影響而解僱他╱她的話,這家庭補習老師則可經由平機會控告這家長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要求於歧視法下可有的「情感傷害賠償」。
再次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會帶來的問題更多。
(六)良知言論受壓
在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下,其實,除了教師會難以向學生們講論關於「同志運動」有的隱瞞、扭曲與謊話外,傳媒亦將難以給這些隱瞞、扭曲與謊話指出的言論(或文章)報導或登載,以免有「同志」或「同志團體」指稱「感到受冒犯」,繼而向平機會投訴,甚或經平機會向法庭予以起訴。
「惡法」的其中一個特點是某些良知言論會因而受壓,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正有此特點。
哪些民調會是屬於具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
其實任何民調,調查市民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的支持度,若其問卷問題的設計並沒有給受訪者可事先得知道該立法背後有甚麼不妥前設,及其立法將會引來甚麼問題(按:多數市民對這些不妥前設和立法後果其實尚未知情,以及上文所說的只是其立法之將會出現的部分問題而已),則該民調不過是屬於具有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及因而不該作為應否立法的基礎或參考,儘管那些民調是由大學裏的學系或其機構去作受訪者抽樣和問卷調查之工作。
結語
「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此話背後是有著不少隱瞞與謊話,以及對攣過來人的歧視與抹黑。「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之背後其實隱含有八點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定會引來一連串不妥的立法後果,成為「惡法」、「偽平權的立法」,此外,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帶來的問題會更多。任何具有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都不能作為應否立法的基礎或參考。
[1] 參香港性文化學會,《哪種平等?誰的機會?── 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頁19-20。
[2] 關於「性傾向流動性」之說,參〈美國心理學會高級研究員:同性戀不是與生俱來,也非不能改變〉第一段。
[3] 【a】平機會處理歧視投訴的過程通常需時大概數月至數年不等,而在平機會介入細查和嘗試為雙方作調解的期間,僱主是不能(或不宜受懷疑於)因着某名員工向了平機會作投訴,而解僱該名員工,否則平機會且會兼作追究。 【b】此外,任何的投訴,無論最終是否得值,投訴人都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無需付費用地去作投訴或及經法庭作控告,但「被投訴者」則有需承受沉重的時間、精神及甚至經濟壓力去作回應。 【c】另外,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如此,其實會有很少人又或中小型公司能有時間與財力與平機會在法庭去作爭辯,及只能選擇總成本會較低的「庭外協商賠償」作為「和解」。
[4] 載於香港經濟日報2016年4月15日報導:〈外傭搏炒小動作 你家「姐姐」中邊樣?〉。
[5] 載於壹週刊2015年11月12日報導:〈僱主吐苦水 外傭博炒有工會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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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撰文:法理學研究社
上載更新日期:2019年5月13日
前言
任何「歧視法」都該制定和立法嗎?任何「歧視法」都會無妨或無害制定和立法嗎?兩者答案都不是。香港同志遊行2018(Hong Kong Pride Parade 2018)於2018年11月17日舉行,其主題為「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主題名稱看似有理,實質有重要的隱瞞與謊話,與及「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必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的立法,我們會在下面闡明,及會在最後指出哪些民調不過是屬於具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給有識之士和政府可明察與分辨。
「同志運動」與攣直以外
「同志運動」是泛指要間接或直接給「同性性行為」和「跨性別行為」平常化與美化,及最終要推動各式偽平權立法的運動。該運動把任何不認同上述行為,和指出該些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的人士,妖魔化為「恐同」、「恐跨」或「反智」,及會設法把同性戀過來人、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的事實,作隱瞞、否定、扭曲或抹黑。另參〈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同志運動」一直訛稱同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跨性別傾向乃天生與不可改變,企圖將謊話給媒體與公眾說千遍萬遍,使人以為是真相,且人云亦云,但事實是科學一直以來未能證明同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跨性別傾向乃天生和不會改變,可參例如由勞倫斯.梅爾教授 (Dr. Lawrence S. Mayer)及保羅‧麥克教授 (Dr. Paul R. McHugh)於2016年在《新大西洲科技與社會期刊》 (The New Atlantis–A 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聯合發表的 《性與性別:從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科學研究》 (Sexuality and Gender: Findings from the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
同志遊行是推動「同志運動」的其中一種方式。今年同志遊行主題說的「攣」可指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人士,又或有跨性別行為傾向的人士,「直」則是指沒有同性性行為傾向和沒有跨性別行為傾向的人士。然而,「攣」與「直」以外,其實還有對同性性行為漸感抗拒,並已離開此行為的人士,以及還有跨性別心鎖漸得解開,並已離開此心鎖的人士,詳參【改變-曾經是同性戀者的故事】 、 【跨性別過來人、變性別過來人、變性後悔】、【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敢於不同 - Dare To Change】、【LGBT同行計劃 - Project Torch】,這都是「同志運動」所要設法隠瞞的事實,所要設法抹黑的真相,另參【自願改變,何來拗直?】的回應。
可告別的同性性行為
「同性戀」的核心爭議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欲望的同性感情,儘管乃是只喜歡與同性交往、相處或深交,都不應被稱為是,或自稱為是「同性戀」(mere homo-emotional is not 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是一種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
其一,相近與相近可容易有比較(like could easily compare with like),女性與女性之間可容易有比較,男性與男性之間也可容易有比較,這點不難按常理或常情明白。由於同性身體有的,自己也有,因此,女與女或男與男作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的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之身材與肌膚等具體方面有不健康的埋身比較,及至在某些其他方面也會容易有不健康的相比,這點是當事人不宜忽略的。
其二,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且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這行為,甚至將「插肛」與「受插肛」均歪說成乃不過是平常的事,是一般異性戀者的男和女,或甚至扯說到女同性戀者,在權力對等關係下都「喜歡」的行為云云(參部分同志網頁)。
同性性行為本身是一種不利身心健康的行為,離開這行為是理智的和可以的,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則不利身心健康。另參〈美國心理學會高級研究員:同性戀不是與生俱來,也非不能改變〉、〈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同性性行為之可告別,是「同志運動」一直設法隱瞞、扭曲與打壓的事實。
可告別的跨性別心鎖
「跨性別人士」是指對自己原生生理性別身份不認同甚或憎惡的人士,「跨性別人士」不一定會要求「變性手術」,及就算要求「變性手術」,亦可有不同範疇的手術選擇,而儘管現時的「變性手術」科技可把男女上下身的性徵或性別器官,改造或仿造至如同相反的性別一般,並可有相近功能,但卻不是可有全部的功能,而男女性別染色體亦不會有改變,以及在手術後,「變性者」會仍需保持服用或注射另一性別的荷爾蒙,以長期維持其另一性別性徵的狀態,此外,該些手術可另外帶來於心血管及情緒方面罹病的高風險,亦是選擇作「變性手術」的人需面對的現實。
不接納自己原生生理的性別或及其性別器官、自我執著於性別刻板定型,無疑是不健康的,但這內心的捆鎖其實可解開的,男人本是好的、女人本是好的,安於原生的生理性別,正面與積極地去活就是了,正如黑膚色人種本是好的、棕膚色人種本是好的、黃膚色人種本是好的,白膚色人種本是好的,安於原生的生理種族膚色,正面與積極地去活就是了,且參〈重量級報告: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天生不可改變〉、〈敢於不同 跨越彩虹〉。跨性別心鎖之可告別,是「同志運動」一直設法隱瞞、扭曲與打壓的事實。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是可否必須制定和立法?
香港同志遊行2018主題「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其所謂的歧視法是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此歧視法是否無論其所指之歧視的情況在香港如何少,及無論其立法將會給社會帶來甚麼不妥後果,都必須制定和立法呢?答案絕對不是。
首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寫:「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同運人士通常會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簡稱LGBT)歸入該條的「其他身份」項內,和聲稱政府因而必須制定「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云云。然而,這第二十二條的意思卻並不是凡於該條有直接提到又或(可說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必須給制定相應之歧視法,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之方法或最適合之方法的,不然,語言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政見或其他主張歧視條例、民族本源歧視條例、社會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移民歧視條例、年齡歧視條例…等等豈非都必須因着《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而給予制定和立法才是?
第二,小眾非等於弱勢,香港的「性小眾」更非「弱勢社群」,我們可不妨留意香港的「粉紅經濟」,單以男同志為例 ,李奧貝納廣告公司(香港)曾於2010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進行一項名為「男同志社群的消費模式、態度及市場營銷策略」問卷調查,成功向396名本港男同性戀者進行調查,其中24-45歲人士佔87.1%,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45,297元,擁有高消費能力,而71%受訪者表示在香港生活感到滿意及愉快。[1] 香港「粉紅經濟」的發展大概可反映出同志社群於香港得受教育、受僱用及受服務上,並非那所謂的弱勢,八年前如此,八年後的今天更是,且政府多年來在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方面的公眾教育和宣傳推廣,已作了不少工作。
歧視條例並非愈多愈好的,可細想若前面所說的條例都給予制定和立法,會有何後果。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並非必須制定和立法,就香港而言,社會少有對具同性性傾向的人士,及對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人士有「不合理差別對待」的情況,可參〈香港2005 -2018年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和分析〉,若指香港有需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制定和立法,那麼,前面說及的語言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政見或其他主張歧視條例、民族本源歧視條例、社會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移民歧視條例、年齡歧視條例…等等豈非更應有其優先制定和立法的需要才是?
所以,除非政府能證明在香港的所謂性傾向歧視與性別認同歧視,一直比上述歧視嚴重,且愈來愈嚴重(儘管近年來內容具隱瞞性與謊話性的「同志運動」宣傳與活動已愈來愈多),否則,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是不會及不應進行所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且優先於前述的歧視條例作諮詢的,因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的背後是隱含有很多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是定會給社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的(詳見下文),所以,絕不是可無妨或無害的立法,不然,早已給制定和立法。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是有著很多不妥前設的立法
相信沒有人會說,任何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都會有其需要,都總不會帶來不妥後果,都總不會成為「惡法」。究竟,甚麼條例(按:可包括歧視條例)的立法將會成為「惡法」呢?常理告訴我們,若某條例(包括歧視條例)的立法乃隱含有著不妥的前提或前設,該立法定會帶來不妥後果,及會成為「惡法」。
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來說,此立法所隱含有著的不妥前設,可計有下面八點(關於這些前設有何不對,參本篇前部分):同性性行為對身心健康無妨無害;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天生;同性性行為傾向是不能離開和改變;同性戀過來人不存在;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是無妨無害;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天生;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不能離開和改變;跨性別過來人不存在。─── 其實,任何立法若隱含有不妥前設,其立法定會給社會帶來問題,立法背後隱含有的不妥前設愈多,立法給社會帶來的問題也會愈多。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確會帶來很多不妥後果
那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會給社會帶來問題嗎?確會,且會帶來的問題不少。很多市民不知道,一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制定與立法,不少合情合理事情(見下文),反可變成「犯法」,可被「同志」(或「聲稱同志」)控告,指為「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被告需承受沉重後果(心力、時間、費用、賠償),「同志」則可無需花任何法律費用地經平機會去作此類控告。我們於下面會從某些範疇指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會帶來的部分問題,例如:學校教育問題、家校矛盾問題、老師可信性或及誠信問題、不妥員工反可借口控告其上司和僱主問題、外傭新法博炒問題、家庭補習老師問題、良知言論受壓問題。
(一)學校教育必會被脅迫噤聲與受壓扭曲
首先,由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背後隱含有前面所提及的不妥前設,而一般歧視條例都會有相應的「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也不會例外,因此,一旦「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學校教師(不論大學、中學或小學教師)必會受到「當事人感到受冒犯」條款的潛在威脅,被迫噤聲,不能向給學生們講授下面八點事實:「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沒科學證據結論出同性性行為傾向乃天生、同性性行為的傾向是能離開與改變的、有同性戀過來人的存在、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不利身心健康、沒科學證據結論出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乃是天生、不認同自己原生性別的心鎖是能離開與改變的、有跨性別過來人的存在」。
為何竟會有此潛在威脅呢?因為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了法,將來如果有教師講這八點事實,而當中有學生(中學或以上學生)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及指稱因着該教師在學校裡講授這八點內容,他╱她作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感到受冒犯」(儘管該教師不但無此意圖,而且態度友善),則他╱她便可經平機會控告該教師及其學校,要求道歉和「情感傷害賠償」。然而,教師按良知向學生講授事實,卻可被學生控告,與及可得以入罪,不是荒謬和不該嗎?但這正是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立出「惡法」的必然結果。
第二,由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背後隱含有八點不妥的立法前設(參上文),因此一旦立法,學校和教科書在有關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課題的教育內容上,亦必須與這些不妥前設一致,也即是說,那具隱瞞性與扭曲事實性的「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是美好和值得驕傲之事的教育或宣傳」(Gay Pride Education;LGBT Pride Education)便需被迫推行,學校不得抗拒,否則亦可被「同志」(或「聲稱同志」)投訴,及可經由平機會控告學校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
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
(二) 家校矛盾與老師之可信性或及誠信的問題亦會出現
當學校因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而不能向學生作前面八個事實的講授,家校矛盾必會出現。舉例來說,當學校不可向學生善意教導指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甚至要違心地向學生指同性性行為是美好的事,但具見識的父母卻會給子女善意教導前者,則家校矛盾定會出現。至於剛才說的父母,若其本身且是教師又或校長等,則這方面的矛盾會更顯見,及他或她們會只能在家裡給子女講良知的一套,在校裡則被迫要說違心的一套。此外,這些關乎事實與否的性與性別問題,那家校矛盾且會衍生出的另一重要問題是,老師之可信性或及誠信的問題。
再次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定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
(三)不妥員工反可借口控告其上司與僱主之可發生
有別於「性別、種族、殘疾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之制定和立法」的背後,除了是其本質乃最終關乎到甚具爭議性的行為(同性性行為、跨性別行為),以及其立法背後所隱含有的前設根本大有問題外,另有一特點是,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其實都是可被人只是聲稱和假裝到的,此外,且有所謂「性傾向流動性」之說。[2]
若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則工作表現不妥或不佳而有機會被解僱的員工,若事先部署向其上司或僱主聲稱和假裝自己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或跨性別者,而當被他╱她被解僱時,則指其僱主解僱他╱她的其中原因乃是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云云,繼而向平機會投訴,又或最終經平機會向法庭控告其僱主,要求僱主賠償(包括「情感傷害賠償」)和道歉的話,則其上司或僱主(尤其小店舖或微企業的僱主)便會深受煩擾。[3] 且需留意的是,根據其他歧視條例案例之判決的運用(例如:Desert Palace, Inc. v. Costa, 2003),該僱主之可被控告,只需要被指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乃其解僱該員工的其中一個原因,而無需要是最主要的原因或決定性的原因。
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可帶來的問題更多。
(四)外傭新法博炒以取更大賠償之可出現
外傭不易求,而外傭故意博炒的事,在香港亦非罕有。消委會於2015年接獲234宗有關聘請外傭的投訴,當中包括懷疑外傭博炒,以取解僱賠償,之後另找新僱主。曾有媒體綜合僱主投訴,羅列 8大外傭故意博炒行徑,分別有:穿低胸衫、將自己內衣褲和主人衣服混一起、用菜刀割破沙發、煮食時用手抹鼻涕、終日玩電話、黑面和晦氣、扮無知、要求在外過夜。[4] 另參〈僱主吐苦水 外傭博炒有工會撐腰〉的報導。[5]
值得留意的是,上面這些博炒行徑,在解僱時,外傭最多只會取得解僱賠償,但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的話,則會出現外傭可有另一博炒方法,而這方法將可取得家主更大賠償 ── 在歧視法下可要求的「情感傷害賠償」。這博炒新法是,外傭可在有小孩的家主前聲稱或及假裝自己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且不時向家主的小孩灌輸「同性戀行為、雙性戀行為、跨性別行為是美好且值得驕傲」的不妥意識,若家主因不想其小孩受這位聲稱「同志」的外傭的不妥影響,而給她解僱的話,這外傭則可經由平機會控告家主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以在解僱賠償之外,要求於歧視法下可有的「情感傷害賠償」。
再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可帶來的問題更多。
(五)家庭補習老師問題
此外,在「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下,若有家庭補習老師上任不久後聲稱自己乃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又或跨性別者,且不時向小孩灌輸「同性戀行為、雙性戀行為、跨性別行為是美好且值得驕傲」的不妥意識,若家長因不想其小孩受這「同志」(或「聲稱同志」)的家庭補習老師的不妥影響而解僱他╱她的話,這家庭補習老師則可經由平機會控告這家長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要求於歧視法下可有的「情感傷害賠償」。
再次可見,背後隱含有不妥前設的立法,固然會帶來有問題的立法後果,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有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會帶來的問題更多。
(六)良知言論受壓
在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下,其實,除了教師會難以向學生們講論關於「同志運動」有的隱瞞、扭曲與謊話外,傳媒亦將難以給這些隱瞞、扭曲與謊話指出的言論(或文章)報導或登載,以免有「同志」或「同志團體」指稱「感到受冒犯」,繼而向平機會投訴,甚或經平機會向法庭予以起訴。
「惡法」的其中一個特點是某些良知言論會因而受壓,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正有此特點。
哪些民調會是屬於具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
其實任何民調,調查市民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的支持度,若其問卷問題的設計並沒有給受訪者可事先得知道該立法背後有甚麼不妥前設,及其立法將會引來甚麼問題(按:多數市民對這些不妥前設和立法後果其實尚未知情,以及上文所說的只是其立法之將會出現的部分問題而已),則該民調不過是屬於具有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及因而不該作為應否立法的基礎或參考,儘管那些民調是由大學裏的學系或其機構去作受訪者抽樣和問卷調查之工作。
結語
「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此話背後是有著不少隱瞞與謊話,以及對攣過來人的歧視與抹黑。「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制定和立法」之背後其實隱含有八點不妥前設,及因而其立法定會引來一連串不妥的立法後果,成為「惡法」、「偽平權的立法」,此外,以根本乃可容易給人只是聲稱和假裝的「傾向」去立歧視法例,帶來的問題會更多。任何具有隱瞞事實和立法後果的誤導性(「博懵性」)民調,都不能作為應否立法的基礎或參考。
[1] 參香港性文化學會,《哪種平等?誰的機會?── 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頁19-20。
[2] 關於「性傾向流動性」之說,參〈美國心理學會高級研究員:同性戀不是與生俱來,也非不能改變〉第一段。
[3] 【a】平機會處理歧視投訴的過程通常需時大概數月至數年不等,而在平機會介入細查和嘗試為雙方作調解的期間,僱主是不能(或不宜受懷疑於)因着某名員工向了平機會作投訴,而解僱該名員工,否則平機會且會兼作追究。 【b】此外,任何的投訴,無論最終是否得值,投訴人都是可藉平機會提供的機制,無需付費用地去作投訴或及經法庭作控告,但「被投訴者」則有需承受沉重的時間、精神及甚至經濟壓力去作回應。 【c】另外,縱使 「被投訴者」最終被法庭判為得值,按現行《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73(C)(3)、73(D)(3)、73(E)(3)條的規定,亦會不能向平機會討回所花的巨大律師費,如此,其實會有很少人又或中小型公司能有時間與財力與平機會在法庭去作爭辯,及只能選擇總成本會較低的「庭外協商賠償」作為「和解」。
[4] 載於香港經濟日報2016年4月15日報導:〈外傭搏炒小動作 你家「姐姐」中邊樣?〉。
[5] 載於壹週刊2015年11月12日報導:〈僱主吐苦水 外傭博炒有工會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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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