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倘若此草案不被通過,會否構成「同性別婚姻制度」反而已得以出現的問題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引言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其實並不是如W案終審法院判辭所看為的只是基於「人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制訂也不只是基於「人權」。事實上,現時任何人絕對有可與任何人私定終身結合、一起生活、一起同住的「人權」,及無論其中一方又或雙方是否變性者,但「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卻不只是「人權」。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本目的或本意是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我們總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不然,兩位定意終身相依為命和一起生活的親兄弟、親兄妹、金蘭姊妹、結義兄弟、結義兄妹....等等,也該可享有「婚姻」的地位才是。同理地,整體社會是否確應該對「變性」與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予以社會性之「婚姻建制」層面的鼓勵、支持與嘉許,是必須思考的。
若此草案不被通過,會否構成「同性別婚姻制度」反而得以出現?
我們在先前〈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要忠告】〉一文的【重要忠告三】和【重要忠告四】分析過,倘若《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可被通過,則在婚後才有其中一方去做「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之情況,可如何形成「同性別婚姻制度」之「會在該情況下部分地於法律上成為有效」,及因而將會進一步引來要給「同性別婚姻制度」全面立法的司法覆核。外國有些地方在這方面的經驗,我們需引以為鑑。
或許有人會問,若果此草案沒被通過,那麼,以下以男跨性別人士為例,已完成整項「男性徵 轉為 女性徵」手術者,若不被《婚姻條例》看為是女性,那麼若「她」可與另一位女性註冊結婚,豈不反而會構成可看為是有「同性別婚姻」的得以出現,且可代表是得著普遍社會的鼓勵、支持與嘉許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其一需留意的是,若此草案沒有被通過,也即是說我們現時的婚姻制度並沒有任何改變,其實上面所說及的那個很少會出現的情況,仍是可會出現的,但這卻不等如是可代表普遍社會乃鼓勵、支持與嘉許這種情況,因為縱使在現時之健康的婚姻制度下,其實無可避免地仍可以有某些不健康的情況出現,例如說,在現時之健康的婚姻制度下,無可避免地亦可會有情況是,有人(譬如說)為了錢而去嫁又或去娶一位她/他其實不喜歡的人,這卻不等如是可代表普遍社會乃鼓勵、支持與嘉許這種情況。
其二需留意的是,「於倫理上之同性別婚姻 在某情況下的可看為會得以出現」與「於法律上之同性別婚姻制度 在某情況下的可看為已得部分建立」是不同的事,後者是通過《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會帶來的效果,前者卻不是。
其三需留意的是,《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其實是涉及到婚姻制度上的一些修訂,及因而是會帶有普遍社會都願意以「婚姻建制」層面的改動去支持與嘉許「變性」與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之意思的。然而,這卻實非整體社會又或大多數社會人士認為應以「婚姻建制」層面的改動去支持與嘉許的事,盼議員明察。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引言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其實並不是如W案終審法院判辭所看為的只是基於「人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制訂也不只是基於「人權」。事實上,現時任何人絕對有可與任何人私定終身結合、一起生活、一起同住的「人權」,及無論其中一方又或雙方是否變性者,但「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卻不只是「人權」。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本目的或本意是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我們總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不然,兩位定意終身相依為命和一起生活的親兄弟、親兄妹、金蘭姊妹、結義兄弟、結義兄妹....等等,也該可享有「婚姻」的地位才是。同理地,整體社會是否確應該對「變性」與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予以社會性之「婚姻建制」層面的鼓勵、支持與嘉許,是必須思考的。
若此草案不被通過,會否構成「同性別婚姻制度」反而得以出現?
我們在先前〈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要忠告】〉一文的【重要忠告三】和【重要忠告四】分析過,倘若《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可被通過,則在婚後才有其中一方去做「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之情況,可如何形成「同性別婚姻制度」之「會在該情況下部分地於法律上成為有效」,及因而將會進一步引來要給「同性別婚姻制度」全面立法的司法覆核。外國有些地方在這方面的經驗,我們需引以為鑑。
或許有人會問,若果此草案沒被通過,那麼,以下以男跨性別人士為例,已完成整項「男性徵 轉為 女性徵」手術者,若不被《婚姻條例》看為是女性,那麼若「她」可與另一位女性註冊結婚,豈不反而會構成可看為是有「同性別婚姻」的得以出現,且可代表是得著普遍社會的鼓勵、支持與嘉許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其一需留意的是,若此草案沒有被通過,也即是說我們現時的婚姻制度並沒有任何改變,其實上面所說及的那個很少會出現的情況,仍是可會出現的,但這卻不等如是可代表普遍社會乃鼓勵、支持與嘉許這種情況,因為縱使在現時之健康的婚姻制度下,其實無可避免地仍可以有某些不健康的情況出現,例如說,在現時之健康的婚姻制度下,無可避免地亦可會有情況是,有人(譬如說)為了錢而去嫁又或去娶一位她/他其實不喜歡的人,這卻不等如是可代表普遍社會乃鼓勵、支持與嘉許這種情況。
其二需留意的是,「於倫理上之同性別婚姻 在某情況下的可看為會得以出現」與「於法律上之同性別婚姻制度 在某情況下的可看為已得部分建立」是不同的事,後者是通過《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會帶來的效果,前者卻不是。
其三需留意的是,《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其實是涉及到婚姻制度上的一些修訂,及因而是會帶有普遍社會都願意以「婚姻建制」層面的改動去支持與嘉許「變性」與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之意思的。然而,這卻實非整體社會又或大多數社會人士認為應以「婚姻建制」層面的改動去支持與嘉許的事,盼議員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