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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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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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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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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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誤導與扭曲婚姻制度群組
文章更新:2016年11月20日
 
 
前言

有同運人士說「逆向歧視」其實不存在,那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只是因為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因而應受法律制裁云云。然而,「逆向歧視」的意思其實應是指甚麼,及究竟「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這都是公眾需瞭解與明辨,並關注的。就此,本文有以下剖析。

 
「逆向歧視」的意思 ─── 情理逆向的差別對待
 
「逆向歧視」是指,雖然在其他議題上,基於個人理性與良知而去作或不去作某某事情,不會受到某些立法的制裁,然而,在某議題上,基於個人理性與良知而去作或不去作同樣事情,卻會受到在某些立法下不合情理的制裁。

下面會先以兩個概念性(非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關)的例子,說明「逆向歧視」或稱「情理逆向差別對待」的可會構成。

一、於『去作某些事』方面。   倘若(譬如說)有人基於個人理性與良知,勸導「某些賈商」不宜或不好去做某些事,是不會受到某些立法的制裁,但倘若有人基於理性與良知,勸導「某些政治當權者」不宜或不好去做某些事,卻會受到在某些立法下不合情理之制裁的話,則前面意思指的「逆向歧視」便會有所構成。
 
二、於『不去作某些事』方面。    倘若(譬如說)有人基於個人理性與良知,不欲租出寫字樓給某類公司(例如某類雜誌公司、煙草公司),並誠實地告知對方原因和作出禮貌婉拒,是不會受到某些立法的制裁,但倘若有人基於個人理性與良知,不欲租出寫字樓給某某政黨,並誠實地告知對方原因和作出禮貌婉拒,卻會受到在某些立法下不合情理的制裁的話,則前面意思指的「逆向歧視」亦會有所構成。
 
上面兩個只是概念性的例說,為使「逆向歧視」的意思得先被瞭解(不致被別人故意扭曲地說為,那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只是因為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因而應受法律制裁云云),下文則會以同運人士所要求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來作具體例說。


「逆向歧視存在」的例說 ─── 同運篇

就同運人士要求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而言,「逆向歧視」或「情理逆向差別對待」之問題其實確有存在,及可從下面的一些例子對比得看見。
 
一、於『去作某些事』方面的例子對比。    我們現時的社會既容許人吸煙,也容許老師在學校善意地向學生說吸煙是不利健康的事,並且沒有法例不容許老師去作這種善導;同樣,我們現時的社會既容許人作「同性性行為、雙性性行為、自我執著於性別的性格定型、不接納或鄙視自己原生的生理性別或及性別器官、切除原生性別器官、另置仿造之異性性別器官」,也容許老師在學校善意地向學生說這些並非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及不鼓勵人如此作 [1], 並且現時也沒有法例不容許老師去作這種善導。 ───── 然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下,老師卻是會不被容許向學生作這種善導 [2] 。這個對比是「逆向歧視」或「情理逆向差別對待」確有存在的其中一個明顯例子。


 二、於『不去作某些事』方面的例子對比。    我們現時的社會可容許以下的事: 【一】一個本身頗重視生態保育的物業投資公司商人 [3],若不願租出其招租的寫字樓給一間經營皮草進口的公司,並誠實地告知對方原因和作出禮貌婉拒(這點在下面各例子相同,將不重述),是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二】一個本身不吃牛肉及不希望別人吃牛肉的飲食雜誌公司商人,是可不接單為牛肉乾賣廣告; 【三】一個本身不殺牲及不希望別人殺牲的印刷公司商人,是可不接單為一間凍肉公司印刷價目表; 【四】一個本身不贊同某某政黨的製衣公司商人,是可不接單為該政黨製造有該政黨宣傳標語的T恤; 【五】一些本身不贊同「同性性行為」等的公司商人,是可不接單作下面的事,例如:租寫字樓給由LBGTQ人士組成的同運機構、為LGBTQ人士的團體印刷宣揚其行為的刊物、為LGBTQ人士製作其每年嘉年華遊行所用的橫額、為「同性婚禮」造蛋糕或作攝影、為美化宣揚LBGTQ行為之電影作雙語字幕翻譯…等。───── 然而,同運人士一方面認為對於上面【一】至【四】的情況,社會不應訂立法例去禁止,另一方面卻稱對於上面【五】的情況,社會應訂立法例去禁止,這顯然有著雙重標準,亦顯見是一種只特別要針對不贊同「同性性行為」等之人士(不論其有否宗教信仰)而設的立法打壓。這些對比亦是「逆向歧視」或「情理逆向差別對待」確有存在的一些明顯會出現的例子。


對於有同運人士設法誤導公眾,指稱由於現行四條歧視條例都沒有帶來「逆向歧視」,可見「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亦不會帶來「逆向歧視」云云,這除了是個「偽因果關係」式的「貌似邏輯」外(試想,若這種偽邏輯是對的話,則上面【一】至【四】的情況理應也可以和應該訂立法例去禁止才是),其把現行四條歧視條例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相提並論,也在企圖混淆視聽,參〈「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結語

本文所指的「逆向歧視」或「情理逆向差別對待」,明顯是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下必定會衍生出來的其中一個問題。不斷先將他人所指之「逆向歧視」意思扭曲地說為,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因為他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因而應受法律制裁云云,及說「逆向歧視」因而並不存在,其實是一種向公眾的故意誤導、抹黑、隱瞞與撒謊。至於不斷去作這等誤導、抹黑、隱瞞與謊話的背後原因為何,不言而喻,明眼人可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詳參 (a)〈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b)〈「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能不作?〉 (c)〈「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d)〈關於與關心「性小眾」 ──  LGBTQ + 其他〉
(e)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的含混語言偽術〉。
  
[2]  詳參〈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就本文來說,「公司」可指有限公司或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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