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7年3 月4日
SODO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適合的方法
首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第二十六條是這樣寫:「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同運人士通常會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簡稱LGBT)歸入於ICCPR第二十六條的其他身份項內,和聲稱任何該公約的成員國家或地方都因而「無論如何」必須制定相應的「性傾向歧視法例」云云。
然而,我們認為制定相應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或簡稱SODO)卻並非唯一可行的方法,且不是最可取或最適合於香港情況的方法,原因見於下面: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8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ICCPR第二十六條的意思其實不可說為,凡是於該條有直接又或算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是必須給制定相應的歧視條例,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最適合的方法。若有任何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又或平機會主席等不認為如此,則他們有須向廣大市民先清楚解釋和合理交代:
(a) 為何在ICCPR第二十六條有直接提到的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方面,他們卻從來沒要求制定相應之《語文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不同政見人士歧視條例》、《國籍歧視條例》、《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歧視條例》?
(b) 為何在ICCPR第二十六條提及的其他身份方面,他們亦從來沒要求又或沒積極要求制定例如《年齡歧視條例》、《同性戀過來人歧視條例》?。
若他們不能合理回答這兩問題,那便顯明他們其實亦不同意,凡ICCPR第二十六條有直接又或算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是必須給制定相應的歧視條例,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最好的方法。
較於SODO立法適合的方法
基於上面七點,我們認為以香港的情況而言,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仍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可取和務實的方法。
至於教育方面,我們則另有三點意見補充:
1. 政府一方面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有受資助者濫用資助的情況 ,參〈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一文下面的備註[1],另一方面有需設立可給市民就該資助計劃被濫用情況作投訴的機制,以及有需設立相應的合理罰則。
2. 政府有需考慮把部分上述資源改為撥款給予政府有關部門,純粹去作推動市民對任何性傾向人士都「將心比己、愛心溝通、彼此尊重、因材施教、唯才是用」的宣傳教育。這些宣傳教育可以藉著校內海報、公共海報、電台廣播等方式去作,這些其實會是更直接和更有效的方法,及可減少到或避免到現時之有團體不盡不實的資料和信息,用其申請到的公帑資助去散播的情況。
3. 政府有需也考慮把一般性的「將心比己教育、不欺凌教育」正式地納入小學和中學的教學課程內容及課外活動資助計劃內。從幼小或年輕便開始這種教育,除了可大大減少因各種原因而有的校園欺凌或朋輩欺凌(包括就樣貌、身型、特徵、殘疾、家境、階層、出生、種族、膚色、口音、國籍、名字、成績、宗教、意見、性別、性格、性傾向…等等方面的欺凌)外,且可有教學相長、家校互勉的作用,因而亦定會正面及可長遠地大大影響得到整個社會的文化與將來,而萬里之行,則得始於起步。
關於諮詢
早前有議員提出「同志平權」議案,要求政府就所謂「同志平權」(也即「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作「諮詢」,然而,其所要求的「諮詢」,卻可想像得到不過會只是一種要不去給廣大市民先得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跟「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與及該條例立法對良知言論自由和良知教育自由可如何帶來箝制與衝擊,以及該條例立法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等方面可如何帶來困擾等等立法副作用的「諮詢」,及也會是一種要不去詢問廣大市民是否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可取之方法的「諮詢」。若諮詢是會如此進行的話,那便只會是一種片面及為要容易得出誤導性結果的「偽諮詢」。
我們不反對諮詢,但我們所支持的諮詢卻絕不是那種不能給予市民就這個甚具爭議性的議題表達詳細意見之問卷調查方式的諮詢,更絕不是那種問卷調查之問題乃根本是不夠全面,和一直隱瞞著立法後可給社會有哪些多方不妥影響的所謂問卷調查,與及也不是已經被置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而是並非已放在立法程序之下的諮詢(即既非以藍紙條例草案形式作諮詢,也非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作諮詢,而是以開放形式認真地蒐集各樣相關分析和意見的諮詢,跟著由政府作整理及持平的報告),及可讓持正反意見雙方人士都得詳細陳明其意見,與及可讓各方意見書都得上載於有關網站給公眾查閱的真諮詢,這對於現時有不少主流傳媒長期扭曲抹黑及封殺反對立法人士之聲音及文章的情況來說,尤為必須,以及這才會是公允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