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漪文庫
  • 漣漪文庫
  • s01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a01 - 我算否同性戀者? ── 「交心之友或死黨」跟「愛人」如何分界?
  • a02 -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 a03 - 「同性性行為傾向」是否天生,而「同性性行為」又是否不宜不作或不&
  • a04 - 誰說一般異性戀者女性和男性也「喜歡被肛交」?
  • a05 -「雙性戀」的意思是可包括甚麼?
  • a06 - 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多少?
  • a07 - 該以誠實、愛心、良知關注愛滋病病毒受感染的情況
  • a08 - 關於「性小眾」── LGBTQ + 其他
  • a09 - 細看「恐同」、「同志」、「六色彩虹」的聲稱背後
  • b01 -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
  • b02 - 展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 b03 - 展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 b04 -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ಊ
  • b05 -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ogra
  • b06 - 2005 -2012年的性傾向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 b07 -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 c01 - 「婚姻制度」的背後核心法理其實該是甚麼? ──我們是否確應當設立&#
  • c02 - 從法理角度剖析為何「變性婚姻制度」的加設,是可如同有一部份「同&
  • c03 -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
  • c04 - 「同性伴侶領養」與「變性伴侶領養」───社會是否應該加設這兩制
  • d01 -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
  • d02 -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 do3 - 關於立法會是否必須通過W案判決要求之立法的【三個重要澄清、四個重
  • d04 - 關於若此草案不被通過,豈不反會構成「同性別婚姻」得以出現的問題
  • e01 - 【同運謊言,明察慎辨】
  • e02 - 把歧視條例合併並非必需、並非應當和並非適合香港
  • e03 -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 c05 - 「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知識份子們明&#
  • a10 - 就請也擁抱跟「同志」不一樣的「後同」── 兼談APA在同性戀課題上使用
  • 關心性小眾,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 b06 -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 b06 - 回應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有關跨性別的議題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e02- 面對偽平權 豈該開綠燈?
  • c06 - 揭開所謂「同性婚姻平權」的謊話
  • b001 -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 ── 各有識之士
  • f01 - 關於「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 論為何台灣《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憲,以及不應被修改和從而引入「同&#
  • 籲全民監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實,抑或是在改憲和扭曲事實
  • 談為何有需抵制2017年版《美女與野獸》這部電影
  •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 「公僕同性配偶福利與報稅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謬誤
  • 回應蔡玉萍與黎苑姍〈請以事實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基礎〉
  • a11 - 跨性別過來人、跨性別改變、變性後悔
  •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 「性別承認制度」
  •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 揭「國際不再恐同日」背後的抹黑、隱瞞與謊話
  • 回應「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議員議案
  • 反對制訂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 重視持續授權書條例改革
  • 揭「攣直皆平等,弘揚歧視法」背後的隱瞞與謊話
  • 「性傾向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適當方法,另有適當方法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闡述「同性伴侶合併評稅及公務員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判決如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獲「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並不違憲─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港沒有自動承繼同性伴侶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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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註冊同性婚姻的伴侶」不被視作「居屋政策下的合資格配偶」,其
  • 揭開「同樂運動會」和「同志運動」漂亮宣傳的面紗 ( 撰文:天窗亮話 )
  • 「LGBT過來人」其實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轉變輔導」是扭曲的立法
  • 闡釋為何無論是設立稱為「同性婚姻」抑或「註冊民事伴侶」抑或「民事
  • 探究在所稱「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案中港府不斷敗訴的關鍵原因,促
  • 阐释为何无论是设立称为「同性婚姻」抑或「注册民事伴侣」抑或「民事
  • 揭开「同乐运动会」和「同志运动」漂亮宣传的面纱
  • 「LGBT过来人」其实大有人在 ── 禁止提供「LGBT生命转变辅导」是扭曲的立法
  • 質疑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5條作為所謂「同性婚姻伴侶平權」的依據 ─γ
  • 有需立法禁止向孩子灌輸跨性別意識•兼談慎防「變裝皇后講故事」活動
  • 有關「須設立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認」的爭議和獻議 • 暨談《
  • 關於「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之公屋權、居屋權、遺產權案」的終極
  • 关于「外地缔结同性婚姻后在香港之公屋权、居屋权、遗产权案」的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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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政府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得獲法律承
  • 【致政府及全體立法會議員公開信】不制定「同性婚姻替代框架使同性伴

較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適合的方法
文章提供: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同志運動謊言關注組、家校與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社會良知匯思
文章更新:2017年3 月4日


SODO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適合的方法 

首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第二十六條是這樣寫:「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同運人士通常會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簡稱LGBT)歸入於ICCPR第二十六條的其他身份項內,和聲稱任何該公約的成員國家或地方都因而「無論如何」必須制定相應的「性傾向歧視法例」云云。

然而,我們認為制定相應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或簡稱SODO)卻並非唯一可行的方法,且不是最可取或最適合於香港情況的方法,原因見於下面:

1.   「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2.   闡述SODO會帶來的「同性戀強逼洗腦教育」與「家校矛盾」

3.   闡述SODO且可帶來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方面的困擾

4.   SODO根本不是只會影響宗教圑體或人士的立法 ──── 那又豈該另說「將考慮給宗教團體某些豁免條款」,企圖蒙混市民視線推動此立法?

5.  應否不准任何中小學不聘用同性戀者教師

6. 【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 

7.   且從四條歧視條例細析有人另稱他們可作「大讓步」地給予SODO所謂「適度家居豁免條款」云云的矛盾與隱瞞

8.   「逆向歧視存在」與「逆向歧視不存在」──── 究竟哪一說是在誤導公眾和撒謊?

9.   2005-2018年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數字與分析


10.  籲平機會勿繼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上誤導市民 

11. ICCPR第二十六條的意思其實不可說為,凡是於該條有直接又或算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是必須給制定相應的歧視條例,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最適合的方法。若有任何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又或平機會主席等不認為如此,則他們有須向廣大市民先清楚解釋和合理交代:

(a)     為何在ICCPR第二十六條有直接提到的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方面,他們卻從來沒要求制定相應之《語文歧視條例》、《宗教歧視條例》、《不同政見人士歧視條例》、《國籍歧視條例》、《階級歧視條例》、《貧富歧視條例》、《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歧視條例》?

(b)   為何在ICCPR第二十六條提及的其他身份方面,他們亦從來沒要求又或沒積極要求制定例如《年齡歧視條例》、《同性戀過來人歧視條例》?。

若他們不能合理回答這兩問題,那便顯明他們其實亦不同意,凡ICCPR第二十六條有直接又或算為有間接提到的任何方面,都是必須給制定相應的歧視條例,與及這才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最好的方法。

     
較於SODO立法適合的方法

基於上面七點,我們認為以香港的情況而言,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仍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可取和務實的方法。 

至於教育方面,我們則另有三點意見補充: 

1.    政府一方面有需關注「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有受資助者濫用資助的情況 ,參〈關於「性小眾」 ── LGBTQ + 其他〉一文下面的備註[1],另一方面有需設立可給市民就該資助計劃被濫用情況作投訴的機制,以及有需設立相應的合理罰則。 

 2.    政府有需考慮把部分上述資源改為撥款給予政府有關部門,純粹去作推動市民對任何性傾向人士都「將心比己、愛心溝通、彼此尊重、因材施教、唯才是用」的宣傳教育。這些宣傳教育可以藉著校內海報、公共海報、電台廣播等方式去作,這些其實會是更直接和更有效的方法,及可減少到或避免到現時之有團體不盡不實的資料和信息,用其申請到的公帑資助去散播的情況。

3.     政府有需也考慮把一般性的「將心比己教育、不欺凌教育」正式地納入小學和中學的教學課程內容及課外活動資助計劃內。從幼小或年輕便開始這種教育,除了可大大減少因各種原因而有的校園欺凌或朋輩欺凌(包括就樣貌、身型、特徵、殘疾、家境、階層、出生、種族、膚色、口音、國籍、名字、成績、宗教、意見、性別、性格、性傾向…等等方面的欺凌)外,且可有教學相長、家校互勉的作用,因而亦定會正面及可長遠地大大影響得到整個社會的文化與將來,而萬里之行,則得始於起步。


關於諮詢

早前有議員提出「同志平權」議案,要求政府就所謂「同志平權」(也即「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作「諮詢」,然而,其所要求的「諮詢」,卻可想像得到不過會只是一種要不去給廣大市民先得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跟「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立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與及該條例立法對良知言論自由和良知教育自由可如何帶來箝制與衝擊,以及該條例立法對職場、家傭續聘、家庭補習老師續聘等方面可如何帶來困擾等等立法副作用的「諮詢」,及也會是一種要不去詢問廣大市民是否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唯一可行或最可取之方法的「諮詢」。若諮詢是會如此進行的話,那便只會是一種片面及為要容易得出誤導性結果的「偽諮詢」。

我們不反對諮詢,但我們所支持的諮詢卻
絕不是那種不能給予市民就這個甚具爭議性的議題表達詳細意見之問卷調查方式的諮詢,更絕不是那種問卷調查之問題乃根本是不夠全面,和一直隱瞞著立法後可給社會有哪些多方不妥影響的所謂問卷調查,與及也不是已經被置於立法程序下的諮詢,而是並非已放在立法程序之下的諮詢(即既非以藍紙條例草案形式作諮詢,也非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作諮詢,而是以開放形式認真地蒐集各樣相關分析和意見的諮詢,跟著由政府作整理及持平的報告),及可讓持正反意見雙方人士都得詳細陳明其意見,與及可讓各方意見書都得上載於有關網站給公眾查閱的真諮詢,這對於現時有不少主流傳媒長期扭曲抹黑及封殺反對立法人士之聲音及文章的情況來說,尤為必須,以及這才會是公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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